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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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公告〔2015〕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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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2-18 | 生效日期 | 2015-12-2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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