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公告〔2015〕65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公告〔2015〕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03:54:2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61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2015〕65号
发布日期 2015-12-18 生效日期 2015-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进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