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岸函〔2018〕6号)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岸函〔2018〕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01:18:4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336
核心提示:2017年 9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发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17〕219号,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岸函〔2018〕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口岸办:
 
    2017年 9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发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17〕219号,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标准》转去,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口岸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入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口岸建设。
 
    二、《标准》也是开展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各地口岸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标准》各项指标核查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国家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口岸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口岸验收。
 
    特此通知。
 
 
    2018年1月16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设施 查验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