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05号(商贸旅游类014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取消保健食品标识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155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05号(商贸旅游类014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取消保健食品标识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1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6 11:22:1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167
核心提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05号(商贸旅游类014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取消保健食品标识的提案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提〔2019〕155号
发布日期 2019-11-15 生效日期 2019-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李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保健食品标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健食品作为功能类产品使用特定标志是国际通用做法。通过调查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保健食品及相关产品特定标志使用情况,我们发现,日本的特定功能性食品、韩国的健康功能食品、我国台湾地区的健康产品均采用特定标志。日本的特定保健用食品特定标志对于尺寸和文字的大小作出规定,韩国根据产品的包装面积限制“保健功能食品”标志的使用,美国、欧盟等国家通过标示“Dietary Supplement”、“Food Supplement”将膳食补充剂与普通食品进行区分。
 
    我国保健食品自1996年立法设定起,就一直使用保健食品“蓝帽子”的特定标志,在帮助消费者准确识别保健食品,区分其与普通食品、药品,提升对特定产品的印象,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保健食品涉及功能差异、食用剂量限制、不适宜人群、特定剂型食用方法等与食用安全的因素,针对消费者的提醒非常必要,“蓝帽子”是对消费者最为明显的食用安全提醒标志,而无标志的普通食品不涉及剂量、安全性、不适宜人群等问题。在普遍的消费者调查中,消费者对于“蓝帽子”的识别度较高,特定标识相对于文字更加醒目、易于识别。同时,特定标识代表着带有批准文号的“蓝帽子”标志是通过政府认可的特殊食品,代表了其安全性。目前,各企业已将“蓝帽子”标志融入产品包装的设计中,有利于消费者对特殊食品印象的保持,有助于行业规范发展。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在科普宣传和消费提示中,“蓝帽子”已经成为保健食品的代名词,其印象深入人心。随着我国保健食品进入国际市场,我国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志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被当地消费者认可,获得了广大国外消费者好评。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包括“蓝帽子”特定标志在内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蓝帽子”特定标志的位置、大小、颜色、字体尚无具体规定,防伪度还不高;标签内容反映的产品信息有限,甚至有些产品的标签内容含有虚假信息;对于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分散在多部法规中,缺乏有机衔接等。
 
    根据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已经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当前,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现象屡禁不止,不能简单归结为标签标识问题,其成因错综复杂,需要多部门综合施策,联合行动,形成整治食品、保健食品市场乱象的合力。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大对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打击力度。2017年7月至2018年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9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历时一年半的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案件5.8万余件,累计货值金额33.2亿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处置违法违规网站138个;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3万余名,破获犯罪案件8100余起;商务部门跟踪了解及时处置直销企业异常经营行为;海关总署共梳理备案标签14万个,废止近5000个涉嫌虚假宣传标签;广电部门严肃查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120余个频道和600余条违法违规广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共公布4批34起典型案件,联合公安部公布8起重大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海关总署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加强进口食品安全宣传,提高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的防范意识和鉴别水平。
 
    广电总局高度重视保健食品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和健康教育宣传报道工作,严肃处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一是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管理要求。广电总局发文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严格审验保健食品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二是强化正面宣传,提供权威健康知识。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完善制度,严格把关,用权威真实的信息和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塑造健康类节目的公信力,坚持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控制、治疗和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体内容,坚持真实、科学、权威、实用的原则,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受众,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健康理念和生命观。三是配合联合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规广告。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要求,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养生保健等领域的违法广告,共查处违规广告811条次,各省(区、市)广电局共查处违规广告3403条次,发文叫停了“北合堂大肚子灸”“强身四子填精胶囊”等数十条虚假违法保健品等类别广告,切实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为抓手,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保健食品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是强化供给质量。部署在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消费品工业领域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专项行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提出支持发展养生保健品,研究开发功能性蛋白、功能性膳食纤维、功能性糖原、功能性油脂、益生菌类、生物活性肽等保健和营养健康食品,并开展应用示范。二是加强标准引领。加大食品行业工艺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食品质量国家标准清理整合。三是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引导保健食品在内的广大食品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将劲牌公司保健酒智能制造项目等保健食品项目列为部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动保健食品行业智能制造水平提升。四是开展检测服务。先后发布5批共24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为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委托检测、应急检测、技术培训、检测示范等相关服务。五是构建诚信体系。指导食品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有关工作,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六是配合开展互联网领域食品安全治理。各级通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网站进行处置。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对企业标签标识内容进行规范指导,特别是对标注警示用语提出明确意见。一是设置警示区,提高关注度。警示区必须设置在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二是标注警示语,提高认知度。在标签上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将保健食品与药物进行明确区分,提示消费者慎重选用。三是规定面积大小,提高辨识度。警示区面积不少于其所在版面的20%。四是规定印刷字体,提高清晰度。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让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看得更加清楚。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依职责继续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和标签标识管理。一是以提高消费者辨别能力为出发点,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督促企业在保健食品标签上设置特别提醒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二是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宣传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治保健食品骚扰电话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使消费者清晰、准确理解产品定位,避免将保健食品作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载体。三是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和消费提示。以提升消费者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力、抵制力和免疫力为着眼点,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普及健康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明白消费,使消费者自觉抵制将保健食品宣传成“神药”的各种虚假宣传。四是积极推动将“故意利用会议、网络、电话、宣传材料等做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财物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入刑定罪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8月30日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
 
    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单位及电话:特殊食品司  88330450
 地区: 中国 
 标签: 保健 食品标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