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法律处置试点与完善企业注销制度的建议 (国市监议〔2018〕467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法律处置试点与完善企业注销制度的建议 (国市监议〔2018〕46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6 11:16:4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480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法律处置试点与完善企业注销制度的建议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18〕467号
发布日期 2019-04-12 生效日期 2019-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席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法律处置试点与完善企业注销制度的建议》收悉,其中“完善涉及吊销未注销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与现行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配套执行”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并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要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动市场主体退出工作,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推动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所做的工作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通过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2016年底,原工商总局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自然日)的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就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一年来(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全国共有46.6万户企业进行了简易注销公告,27.6万户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占同期注销企业总数(131.91万)的20.92%。
 
    (二)2018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就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等事宜作出制度安排,企业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即不提出异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内容,即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三)为进一步完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试点经验,2018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的有关工作,选定江西瑞昌市、广西南宁市、重庆渝北区作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地区,在退出机制、退出方式、退出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同时,浙江省工商局在瑞安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选定了杭州余杭区、宁海县、长兴县、嘉兴秀洲区、绍兴柯桥区和兰溪市等6个县级单位,参照民事相关的告知、除权等举措,重点就如何规范被吊销企业的注销登记行为,合法认定吊销未注销企业的股东责任等问题多角度多方向试点,进一步明晰了股东清算义务、企业救济途径、信用惩戒措施等问题。             (四)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场监管总局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截至2018年8月底,总局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部委提供了企业基础信息5357万条,经营异常名录1400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4万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接口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642万次,查询个人在企业投资1857万次。海关总署通过接口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241万次。按照国办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2017年11月总局实现全国企业基本信息验证和查询服务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功能,截至目前已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中央部门和北京市等18个地方政府授权使用,累计使用量89万次。通过涉企信息共享,为各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了数据支撑。税务总局充分发挥纳税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的作用,积极推动数据共享,截至2018年一季度,累计推送A级纳税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纳税信用信息2000余万条,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400余万条,其中已有5956名纳税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6139户当事人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探索,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并参与签署了各领域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31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栏,已发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其人员名单公告信息。税务总局建立了税务系统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税收违法“黑名单”机制,推进纳税信用等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助力构建信用联合监管大格局。
 
    二、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研究、采纳您提出的建议,立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逐步建立起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体系,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推动完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推动建立完善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积极畅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完善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工作常态化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市场主体退出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企业吊销和注销制度的本质区别,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敦促有关企业信守承诺,在退出市场前,依法清结债权债务,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导致注销时间的增加。
 地区: 中国 
 标签: 注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7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