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0号(科学技术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标准制修订体系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77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0号(科学技术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标准制修订体系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7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6 11:2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213
核心提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0号(科学技术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标准制修订体系的提案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提〔2019〕77号
发布日期 2019-11-20 生效日期 2019-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民盟中央:
 
    您党派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标准制修订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近年来,我局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科学管理、服务发展”的理念,以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为中心,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动标准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组织对11224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了评估清理,除少数例外领域,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已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按照力争一个领域有1-2项通用标准,管住管好若干类产品和服务的原则,优先制定通用型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体系整体呈现“单项标准覆盖面宽,总体数量少而精”的特点,强制性国家标准数量将稳中有降,覆盖面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全。截至2018年底,强制性国家标准由3600多项减少到2111项。今后一段时间,将持续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整合修订工作。
 
    (二)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按照“废止一批、转化一批、修订一批”的目标,标准委组织开展了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对现行的10万余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了全面集中复审。经复审,确定了需要废止的国家标准及计划2355项、行业标准及计划4886项、地方标准及计划5130项。上述复审结论正在落实,国家标准滞后和交叉重复矛盾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促进了推荐性标准存量的优化,进一步缩减了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提高了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三)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我国一贯高度重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工作,从1982年我国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以来,不断推进采标工作,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化程序。截至2018年底,我国逾万项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采用ISO、IEC等国际标准。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消费品、装备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明确提出国际标准化转化率在消费品领域达到95%、装备制造业达到90%的目标,并制定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国际标准的转化。消费品领域轻工和纺织行业国际标准转化率已分别达到86%和94%,装备制造领域土方机械、林业机械等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90%以上。
 
    (四)强化国家标准制定过程管理。建立并实施了技术委员会委员联名申报制度,对获5名及以上委员支持的国家标准计划申报项目,技术委员会必须提出处理建议并组织委员进行审议。建立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将公开征求意见环节纳入标准制修订系统,建立网上统一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提供便利渠道,确保国家标准制定的公开透明。
 
    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相关工作措施,推进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建设。
 
    (一)强化国际标准转化。组织开展国际标准转化情况调研,了解我国转化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需求,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编制国际标准转化专项行动计划,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项目清单,支持开展相应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动我国重点领域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进一步强化标准的立项评估。进一步完善国家标准立项评审制度,强化对拟立项项目必要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的评估,同时,强化对拟立项国家标准成熟度的把关,确保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建立立项项目评估复议制度,保证重要急需标准及时立项。
 
    (三)压缩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开展对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周期的专项考核,不断提升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工作时效。确保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在上半年压缩至36个月的基础上,到今年年底压缩到30个月,明年年底实现24个月改革目标要求。同时,对2015年以前的2600余项未完成的项目,分批组织专项清理,重新进行评估,及时终止制定必要性不足和短期内无法完成的项目。
 
    (四)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尽早出台,启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将形成的好做法好机制以制度的方式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5),国务院办公厅。
 
    联系部门及电话: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06
 地区: 中国 
 标签: 体系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