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太和小米、库伦荞麦、大竹秦王桃、阿勒泰羊、扎囊氆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2年第223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太和小米、库伦荞麦、大竹秦王桃、阿勒泰羊、扎囊氆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2年第2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9 16:27:4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153
核心提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太和小米、库伦荞麦、大竹秦王桃、阿勒泰羊、扎囊氆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太和小米、库伦荞麦、大竹秦王桃、阿勒泰羊、扎囊氆氇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223号
发布日期 2012-12-31 生效日期 2012-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附件:1.太和小米质量技术要求
2.库伦荞麦质量技术要求
3.大竹秦王桃质量技术要求
4.阿勒泰羊质量技术要求
5.扎囊氆氇质量技术要求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太和小米、库伦荞麦、大竹秦王桃、阿勒泰羊、扎囊氆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太和小米、库伦荞麦、大竹秦王桃、阿勒泰羊、扎囊氆氇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太和小米
 
    (一)产地范围。
 
    太和小米产地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突泉镇、六户镇、学田乡、太平乡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太和小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太和小米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库伦荞麦
 
    (一)产地范围。
 
    库伦荞麦产地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库伦荞麦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库伦荞麦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大竹秦王桃
 
    (一)产地范围。
 
    大竹秦王桃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大竹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大竹秦王桃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大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大竹秦王桃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阿勒泰羊
 
    (一)产地范围。
 
    阿勒泰羊产地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7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阿勒泰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阿勒泰羊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扎囊氆氇
 
    (一)产地范围。
 
    扎囊氆氇产地范围为西藏自治区扎囊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扎囊氆氇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西藏自治区扎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扎囊氆氇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太和小米质量技术要求
 
    2.库伦荞麦质量技术要求
 
    3.大竹秦王桃质量技术要求
 
    4.阿勒泰羊质量技术要求
 
    5.扎囊氆氇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2年12月2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