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龙泉春酒、公主岭大米、红石砬小米、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2年第218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龙泉春酒、公主岭大米、红石砬小米、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2年第2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9 16:06:47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831
核心提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龙泉春酒、公主岭大米、红石砬小米、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龙泉春酒、公主岭大米、红石砬小米、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218号
发布日期 2012-12-31 生效日期 2012-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附件:1.龙泉春酒质量技术要求
2.公主岭大米质量技术要求
3.红石砬小米质量技术要求
4.石屏豆腐质量技术要求
5.石屏豆腐皮质量技术要求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龙泉春酒、公主岭大米、红石砬小米、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龙泉春酒、公主岭大米、红石砬小米、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龙泉春酒
 
    (一)产地范围。
 
    龙泉春酒产地范围为吉林省辽源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龙泉春酒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辽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龙泉春酒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公主岭大米
 
    (一)产地范围。
 
    公主岭大米产地范围为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十屋镇、八屋镇、秦家屯镇、大榆树镇、朝阳坡镇、南崴子街道、二十家子镇、刘房子街道、陶家屯镇、杨大城子镇、毛城子镇12个乡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公主岭大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公主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公主岭大米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红石砬小米
 
    (一)产地范围。
 
    红石砬小米产地范围为吉林省农安县靠山镇、新农乡、青山乡、黄鱼圈乡、万金塔乡5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红石砬小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红石砬小米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石屏豆腐
 
    (一)产地范围。
 
    石屏豆腐产地范围为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宝秀镇、坝心镇、龙朋镇、牛街镇、龙武镇、哨冲镇、大桥乡、新城乡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石屏豆腐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云南省石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石屏豆腐的法定检测机构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石屏豆腐皮
 
    (一)产地范围。
 
    石屏豆腐皮产地范围为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宝秀镇、坝心镇、龙朋镇、牛街镇、龙武镇、哨冲镇、大桥乡、新城乡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石屏豆腐皮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云南省石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石屏豆腐皮的法定检测机构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龙泉春酒质量技术要求
 
    2.公主岭大米质量技术要求
 
    3.红石砬小米质量技术要求
 
    4.石屏豆腐质量技术要求
 
    5.石屏豆腐皮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2年12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