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石台富硒茶、自贡火边子牛肉、崇州牛尾笋、仪陇酱瓜、金口河川牛膝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2年第217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石台富硒茶、自贡火边子牛肉、崇州牛尾笋、仪陇酱瓜、金口河川牛膝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2年第2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9 16:04:08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907
核心提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石台富硒茶、自贡火边子牛肉、崇州牛尾笋、仪陇酱瓜、金口河川牛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石台富硒茶、自贡火边子牛肉、崇州牛尾笋、仪陇酱瓜、金口河川牛膝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217号
发布日期 2012-12-31 生效日期 2012-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附件:1.石台富硒茶质量技术要求
2.自贡火边子牛肉质量技术要求
3.崇州牛尾笋质量技术要求
4.仪陇酱瓜质量技术要求
5.金口河川牛膝质量技术要求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石台富硒茶、自贡火边子牛肉、崇州牛尾笋、仪陇酱瓜、金口河川牛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石台富硒茶、自贡火边子牛肉、崇州牛尾笋、仪陇酱瓜、金口河川牛膝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石台富硒茶
 
    (一)产地范围。
 
    石台富硒茶产地范围为安徽省石台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石台富硒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安徽省石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石台富硒茶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自贡火边子牛肉
 
    (一)产地范围。
 
    自贡火边子牛肉产地范围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自贡火边子牛肉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自贡火边子牛肉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崇州牛尾笋
 
    (一)产地范围。
 
    崇州牛尾笋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崇州市文井江镇、三郎镇、街子镇、鸡冠山乡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崇州牛尾笋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崇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崇州牛尾笋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仪陇酱瓜
 
    (一)产地范围。
 
    仪陇酱瓜产地范围为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张公镇、观紫镇、三蛟镇、金城镇、双胜镇、立山镇7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仪陇酱瓜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仪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仪陇酱瓜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金口河川牛膝
 
    (一)产地范围。
 
    金口河川牛膝产地范围为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永胜乡、金河镇、共安乡、吉星乡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金口河川牛膝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金口河川牛膝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石台富硒茶质量技术要求
 
    2.自贡火边子牛肉质量技术要求
 
    3.崇州牛尾笋质量技术要求
 
    4.仪陇酱瓜质量技术要求
 
    5.金口河川牛膝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2年12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