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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沪市监食生〔2019〕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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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7 09:07:10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1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前期在金山区试点开展了试点推进工作,成效明显。现就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一系列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食生〔2019〕476号
发布日期 2019-11-25 生效日期 2019-1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前期在金山区试点开展了试点推进工作,成效明显。现就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智能化追溯体系,形成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追溯信息数据链,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为主体。食品生产企业承担建立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二)记录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为追溯的数据基础,记录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切合企业实际。突出可操作性,不要求形式的一致,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建系统,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服务,但应确保追溯体系中采集的数据信息和本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对接。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不适用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追溯体系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有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参照本意见建设生产过程追溯体系。
 
    四、追溯内容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录入追溯系统的具体信息内容。对相关追溯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生产过程追溯系统至少应有以下数据信息:
 
    (一)产品信息。追溯系统中的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产品基本信息、贮存信息和运输销售信息。
 
    1.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标签标识等。
 
    2.贮存信息。包括产品的仓库所在地、入库、出库时间、交接人员姓名等保障食品安全贮存要求的信息。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3.销售信息。如实记录食品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的运输过程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二)生产信息。追溯系统中信息记录应覆盖生产全过程,重点是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三个关键环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信息。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信息,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生产过程控制信息。包括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的相关信息;配投料信息(数量、配比、生产班次、工艺参数、配投料人员等);根据需要记录相关操作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信息,确保风险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落实。
 
    3.检验信息。包括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等。开展过程检验的还应包括生产过程检验的相关信息。
 
    (三)人员信息。包括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
 
    (四)召回销毁等信息。对存在问题而召回的产品,企业应当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等信息,对问题产品销毁的还应当记录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
 
    五、智能化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一)建立制度。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过程追溯系统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汇总、保存、使用等过程的职责、权限和要求。理清原料来源、生产环节及衔接、物料流向、信息采集要求及记录规则等,建立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的生产过程追溯制度,明确追溯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定期实施内部审核,以评价追溯体系的有效性。
 
    (二)系统建设。企业可根据生产过程要求和科技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和采集频率等技术要求。企业应当参照《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1部分:编码规则》(DB31/T1110.1—2018)、《食品和农产品信息追溯第2部分:数据元》(DB31/T1110.2—2018)、《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3部分:数据接口》(DB31/T1110.3—2018)、《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4部分:标识物》(DB31/T1110.4—2018)明确本企业所采用的追溯信息的编码原则、标识方法、标识载体与数据接口等规则,确保追溯对象标识的唯一性和各环节间标识的有效关联,形成闭环,做到原辅材料使用清晰、生产过程管控清晰、时间节点清晰、设备设施运行清晰、岗位履职情况清晰。上一环节和下一环节操作信息要及时核对,汇总的各环节信息及时传输到企业的信息追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无线传感器、无线通信技术、GIS/GPS等核心物联网技术将温湿度仪器、大气监测仪器、空气监测仪器、电子秤等设备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实现对产品贮存与运输等环境信息实时监测与预警。
 
    (三)数据应准确、真实。企业在建立过程追溯体系中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和制度上保证不能随意修改,要有备份系统。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损毁、灭失等问题,确需后期录入的应当保留原始信息记录。
 
    (四)保证运行有效。企业应建立过程追溯体系检查、演练和审核机制,及时检查并定期审核追溯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追溯有效性和及时性、运行成本测量、标识混乱或信息丢失等产生不良信息的历史记录、对纠正措施进行分析的数据记录和监测结果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列入工作重点,督促辖区内企业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明确重点、分步实施。各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规划,按企业规模、风险等级或产品类别分步推进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2021年底基本完成纳入本市追溯产品目录的产品和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在取得成熟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逐步向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推广。
 
    (三)强化指导培训。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关键点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关于追溯记录、追溯程序、追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企业落实生产过程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验证产品追溯链条,对既未建立智能化过程追溯体系也未建立纸质过程追溯、或虽建立过程追溯但信息不全、缺失、不真实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年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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