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9〕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宣传教育。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向基层养殖场(户)广泛宣传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避免听信谣言、上当受骗,以及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等非法兽药,切勿放松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以免带来严重损失。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二、积极行动,全面开展排查。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养猪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仔细检查。挂牌兽医或包片兽医等人员要重点核查养殖企业是否存在使用非法非洲猪瘟疫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为其非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行为。一经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三、强化措施,加强兽用疫苗监管。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管,督促疫苗生产企业认真履行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规程和已核定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以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疫苗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上有关疫苗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涉嫌虚假夸大宣传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委。对广告及宣传材料等涉及虚假夸大宣传的,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四、畅通渠道,做好线索举报核查。市农业农村委设立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023-89133153,89016185@163.com。如发现非法非洲猪瘟疫苗以及其他兽药相关线索,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养殖者及时举报并尽量提供可核查的线索,我委将及时组织做好举报核查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非法非洲猪瘟疫苗举报核查工作,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针对信息线索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请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于12月25日前将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和相关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兽医处(纸质件盖章后传真至023-89133157;电子档发送至584552565@qq.com)。对非法非洲猪瘟疫苗举报核查处理情况实行即时报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报送一起。
附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统计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