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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农牧〔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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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30 08:38:13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861
核心提示: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方案》(苏发〔2019〕23号)要求,在持续深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的基础上,科学指导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同步开展污染治理,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
发布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苏农牧〔2019〕33号
发布日期 2019-08-29 生效日期 2019-08-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江苏省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方案》(苏发〔2019〕23号)要求,在持续深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的基础上,科学指导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同步开展污染治理,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强化责任落实。非规模养殖场户是当前我省畜牧业的组成部分,其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事关畜牧业绿色发展,事关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实行问题导向,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技术指导和监管责任、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落实,将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作为农业废弃物治理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同步推进。
 
  二要强化工作推进。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要求,对非规模养殖场户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统一推进。根据当地实际,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实施整村推进。各地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技术指南对非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治理、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自行制定。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治理完成率是指辖区内参照本技术指南要求进行治理并通过检查认定的行政村累计数量,占辖区内涉及非规模畜禽养殖的行政村总数的百分比。每年年底,各设区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将辖区内非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要合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强化协调推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可借鉴海安市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一图一表一册一单”管理模式,加强对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监管。对在村庄内及周边从事非规模畜禽养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鼓励各村通过村规民约进行管理,规范养殖行为,不得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活造成影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技术指导,做到宣传服务全覆盖,强化养殖场户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全面提升养殖场户生态健康生产水平。对技术指导中发现的问题,书面责成养殖主体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并涉嫌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鼓励并指导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管理要求,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执法监管。
 
     附件:江苏省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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