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7 13:56:06  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614
核心提示:为了保障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依法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发布日期 2017-12-27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5-01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修订版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保障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依法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内,凡与国务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政策不一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调整实施的期限,与上述区域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期限一致。
 
    四、根据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调整实施的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省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证照分离”改革的推进情况。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证照分离 规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9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