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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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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19 08:34:11  来源: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564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屠宰环节防控非洲猪瘟的部署安排,在全省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落实屠宰环节官方鲁医派驻、非洲猪瘟自检等“两项制度”和生猪屠宰企业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工作成果,继续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工作,有效降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风险,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8-06 生效日期 2019-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屠宰环节防控非洲猪瘟的部署安排,在全省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落实屠宰环节官方鲁医派驻、非洲猪瘟自检等“两项制度”和生猪屠宰企业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工作成果,继续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工作,有效降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风险,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清理取消定点屠资质的生猪屠企业,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具备生豬定点屠宰资格,不得再从事生猪屠客活动,违者一律按私屠滥宰进行处理。对经多次处理拒不停止非法屠宰活动的,一律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12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派驻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必须全面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监督生猪居客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未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或经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四、严禁贩卖病死、死因不明、携带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产品,违者一律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1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严禁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票证不合法、无“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的猪肉。违者一律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并罚款。猪肉经营者恶意串通、哄抬肉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非洲猪瘟病毒不感染人,不影响食品安全。消费者选购猪肉时,应当到正规市场采购,仔细查看“两证两章”,不购买无“两证两章”的猪肉产品。
 
  七、广大群众发现有私屠澄宰、屠宰加工病死猪、注水注入其它物质、销售无“两证两章”猪肉产品、哄抬肉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本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重大动物疫病控指公室 027-87817162
 
  武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27-65683288
 
  黄石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4-6315950
 
  十堰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9-8626387
 
  襄阳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0-3605841
 
  宜昌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7-6909426
 
  荆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6-8467702
 
  荆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24-6038871(白天)0724-2337527(晚上)
 
  鄂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1-3222465
 
  黄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3-8353989
 
  孝感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2-2618892
 
  咸宁市重大动物病控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5-8210383
 
  恩施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18-8215857
 
  随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22-3224290
 
  仙桃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办公室 0728-3321980
 
  天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28-533233
 
  潜江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728-6296551
 
  神农架林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719-3336134
 
  特此公告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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