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十五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运输、携带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自治区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封闭用水设施”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封闭其用水设施”。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修改为“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的“予以强制迁出”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内容。
2.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五中的“予以关闭”修改为“责令关闭”。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强制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发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可能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封存,扣留;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协助暂停支付违法经营者的存款。”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内容。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内容。
3.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或者依据本条例在作出查封、扣押的决定前”和“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修改为“责令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删去第五十七条中的“同时强制其办理”。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填封井口”。
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删去第八十一条中的“必要时可以对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对与盐业案件有关的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加工设备等财物,可能发生灭失、销毁、转移、隐匿情况的,经盐业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封存、扣押。”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强制拆除”修改为“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样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
2.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或者销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