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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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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31 09:06: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9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制定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7〕16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7-1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公开)
 
    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快推进“美丽广西·宜居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全区各地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所有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启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相关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分类标准,并逐步完善分类配套设施等。到2020年底,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强制分类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南宁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其他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以下地区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 南宁市。
 
    2. 鼓励和支持其他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等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 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南宁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应包括以上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其他城市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至少应包括以上所有公共机构,随着条件成熟应逐步将相关企业纳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
 
    (三)强制分类要求。所有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必须将有害垃圾强制分类;其他垃圾逐步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确定强制分类的类别,并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未纳入强制分类的其他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2018年底前,南宁市应至少按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施分类,此后应按照以下强制分类要求开展分类。2019年底前,其他城市要具备餐厨垃圾单独处置能力,并在强制分类主体范围内实施餐厨垃圾分类,有条件的城市可按以下强制分类要求实施分类。(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 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点、处置企业。(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
 
    2. 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厅)
 
    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和地区,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办)
 
    (一)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
 
    (二)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低值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提供支撑和动力。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四、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一)建立产品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限制产品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玻璃瓶罐、塑料瓶罐等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厅)
 
    (二)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开展“光盘行动”。在宾馆、餐饮等服务型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一次性用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发展委)
 
    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数量充足、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并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据的统计分析。(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三)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对餐厨“湿垃圾”单独分类,但应加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到2020年底前具备餐厨垃圾处理能力。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
 
    (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能源局、国土资源厅)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二)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晰部门责任,分工负责推进工作;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组建专职工作部门或抽调一批懂技术、会管理、能力强的人员,专职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严格落实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政策,保障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环卫作业所需经费。(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健全法规政策。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法制办)
 
    (四)完善支持政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国税局)
 
    (五)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妇联,团区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加强环保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教育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商务厅)
 
    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并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牵头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宣传工作。
 
    团区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青年志愿者活动组织工作。
 
    自治区妇联负责指导各地发动妇女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和计划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地按规划做好相关项目核准工作,指导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以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学校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活动。
 
    科技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技术攻关和研究;组织编写垃圾分类科普读物。
 
    财政厅负责整合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指导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各地规范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加强对有毒有害垃圾的监管;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的考核内容;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废水废气实现达标排放。
 
    水利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水面垃圾清理和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农业厅负责指导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
 
    商务厅负责指导各地规范废品回收和开展资源再利用工作,指导农贸批发市场有机垃圾的分类减量的推进工作,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指导各地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开展绿色餐饮工作,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卫生城市创建考核内容。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负责指导推进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严格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优秀旅游城市创建考核内容。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相关的地方标准。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查处采购、使用“地沟油”的行为。
 
    自治区法制办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管理法规规章。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公共机构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研究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收费政策。
 
    自治区乡村办参与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地区: 广西 
 标签: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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