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现就《实施办法》中有关问题作出解读:
一、起草依据及过程
《实施办法》的制定是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黑名单”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19号)(以下简称《诚信建设方案》)等有关规定。拟定了《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初稿),通过征求26个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10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意见,对“初稿”作进一步调整、补充、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黑名单”。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条件。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既要符合6种情形之一,也要符合该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条件。因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较为严重,与“黑名单”管理的本意一致,避免导致“黑名单”企业泛滥。
(二)责任事故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其中责任事故又分为主要责任事故和次要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按《实施办法》第五条(七)项要求处理。次要责任事故的处理要求: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次要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次要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不良信用记录”、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次要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次要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不良信用记录”、市(地)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次要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不良信用记录”、县(区)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次要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不良信用记录”。
对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企业,《实施办法》中特别明确了只有依法认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才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黑名单”管理与“不良信用记录”对应关系。
《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应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依次类推。一年内累计纳入县(区)级不良信用记录2次的,应纳入县(区)级“黑名单”管理。
(四)信息采集和相关证据资料归档工作分工。
1、信息采集:“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采集,按行业、分级负责。
2、相关证据资料归档:“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按行业、分级负责。
(五)“黑名单”管理基本程序中“信息审核”环节。
“黑名单”认定后需要向社会公示,必须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因此本实施办法只作了“应当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规定,由信息采集部门内设机构履行“合法性审查”。
(六)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发布、移除方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向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工商、证监、保监、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关信息的同时,应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年,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10个工作日内移除。
(七)相关信息报送的时间要求。
发生非法违法行为所在的市(地)、县(区)级信息采集部门应在查处非法违法行为7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的信息报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因非法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对上一季度“黑名单”管理信息,各设区市(平潭区)安监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节假日顺延),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向同级安监部门报送“黑名单”管理信息,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能影响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的时限。
(八)对列入“黑名单”管理企业的具体惩戒措施。
1、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2、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3、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纳入相应层级“黑名单”管理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企业主要负责人。
(九)季度报表问题。
为确保“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将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融入到这两份季度报表当中,通过季度报表来具体体现“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是福建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企业情况季度报表,只适用于安全监管系统内报送和各级信息采集部门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二是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企业信息采集季度报表,只适用于信息采集部门内部各科处室使用,便于采集信息、保全相关证据资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起草小组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