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解读一: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二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六个条文。
解读二: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我省第一版《安全生产条例》于2008年通过施行,几年来,《条例》对规范和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2.05%,较大事故起数下降46.67%,重大事故起数下降45.5%。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老《条例》中难以找到解决的法律依据,《条例》修订势在必行:一是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中央到地方,党委政府空前重视,生命红线不可逾越,基层基础更加牢固,人民群众期望值越来越高,需要提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要求;二是《条例》的部分条款与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不相适应,执行起来容易引起混乱;三是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的需要纳入法律;四是我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标准化建设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五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新《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些规定作出明确和具体的细化,有利于增加法律实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六是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挑战,需要通过法规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和规范。
解读三: 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
新修订的《条例》与老《条例》相比,主要在六个方面有新突破。一是更加注重落实“一岗双责”。在总则中首次确立了“三个必须”原则,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承担起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二是更加注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进一步强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三是更加注重企业诚信建设。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让不守诚信的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四是更加注重事故预防控制。要求政府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预防和事故救援上都要发力;五是更加注重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六是更加注重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增加从业人员死亡赔偿金额。
解读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得到强化
条例首先在第3条确立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同时在第6条确立了“一岗双责”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再者,在第7条紧接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五: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提出了新要求
新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使各自职责更加清晰,既有利于消除监管盲区,也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比如:在政府监管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不仅要在事故救援上下功夫,更要在事故预防上下功夫;要求安监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改进检查执法方式,便于全面准确的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升级及布局调整、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解读六:强化了乡镇、开发区安全监管职责
新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解读七: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新要求
新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具体的要求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强化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四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规定了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五是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六是强化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七是强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八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解读八:对高危企业安全提出特别规定
新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增加了建设工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特别规定。
危险化学品方面,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改、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已建成的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将化工企业集中起来监管,也有利于减少事故伤亡。
矿山方面,规定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应当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尾矿库建设、运行、再利用、闭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隐患治理措施。
建设工程方面,一是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四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
解读九:条例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记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的信用记录。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发改、国土、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证券融资。
解读十:条例十分重视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属地管理、救援队伍支撑、各方协调联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二是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三是要建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和提供专业服务用于应急救援。
解读十一:对事故调查处理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进行督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完善调查组的权利义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时,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协调,并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解读十二:新条例重视对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赔偿
新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死亡者近亲属依法享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规定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据初步测算,2017年事故死亡一人赔偿金合计不少于109万元。其中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的死亡赔偿金,是我省的特殊规定,修改时有人提出删除以减轻企业负担,最后决定保留:一是我省老《条例》中就已明确,修改不能退步;二是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三是要求各地必须依法赔偿,不得搞变通、协商,以免给亡者亲人带来新的创伤;四是警醒企业必须尊重生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和社会发展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