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的要求,规范管理本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信息,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我局2017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于2017年10月11日发布。
问:上海制定此《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贯彻国家安监总局文件的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依法依规开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的要求纳入对省级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考核的评分指标体系。二是明确相关工作分工及程序。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月定期上报联合惩戒的汇总信息,该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既十分具体又涉及市和区安监部门,且有信息归集、审核、报送等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对此,有必要对相关分工责任和程序规范加以明确,以利于加强协调合作和提高行政效能。
问:《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鉴于该规定属于实施性规定,总体内容均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口径,主要针对实施程序明确相关要求,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所开展的联合惩戒(包括黑名单形式的惩戒),故《规定》纯属实施性范畴,不涵盖本市一些区安全监管局根据自身规定试点开展的黑名单惩戒举措。
(二)建立协调管理机制。《规定》从牵头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填报、归集推送、台帐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分别明确了市局及区安全监管局的分工职责。
(三)明确信息归集时限、方式等要求。鉴于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省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联合惩戒信息,故在《规定》中明确要求市局及各区安全监管局于每月5日前通过本市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平台报送市安全监管局;无联合惩戒信息的,应实施“零报告”操作。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平台已建安全生产处罚信息归集模块,在此基础上已增设联合惩戒信息填报功能,用以归集市、区两级处罚信息。
(四)严格信息审核工作。《规定》明确,每月6日前汇总形成“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经审核会签后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平台相应设置审核流程。
(五)落实信息共享、惩戒工作。联合惩戒信息经国家安监总局审核通过后,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本市相关系统推送。市、区安全监管局协调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家、本市关于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六)其他方面内容。从体例内容完整的角度,对《实施办法》“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期满移出程序”等重要条款在《规定》作引用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