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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宁安办〔2017〕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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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9 11:07:3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106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夯实安全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等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安办〔2017〕163号
发布日期 2017-11-22 生效日期 2017-1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属和中央驻宁有关企业:
 
    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责任制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夯实安全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岗位职责
 
    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企业应根据各岗位工作内容,结合不同岗位实际,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保证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一)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
 
    3.依法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告知性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8.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和安全班组建设;监督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防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督促本单位依法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企业内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用气)、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险作业项目的审批;
 
    6.负责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三)企业分管专项(部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负责组织实施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2.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4.组织拟订或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6.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7.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如实记录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跟踪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和整治措施;
 
    9.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
 
    10.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组织实施或参与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
 
    11.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报送隐患情况;
 
    12.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企业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将安全生产列入职代会的议题,监督安全生产技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监督企业持续改善劳动条件和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协助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和疗养;
 
    3.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4.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参与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5.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班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对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7.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8.参加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
 
    9.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企业生产车间(工段)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主任(工段长)是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单位的规程、制度在本车间(工段)的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车间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组织拟定本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4.组织拟定本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负责落实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
 
    6.组织制定涉及本车间(工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涉及本车间(工段)应急救援演练;
 
    7.按规定全面检查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和管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应立即上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采取部分停产或全部停产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8.接到事故报告后,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同时及时上报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9.完成企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七)企业生产车间(工段)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车间(工段)主任(工段长)领导下,负责车间(工段)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车间(工段)主任(工段长)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制订、修订车间(工段)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工段)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车间(工段)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安排好本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按规定要求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车间(工段)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方案的审查;
 
    7.检查车间(工段)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用气)、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维修等高危险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全过程安全;
 
    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9.负责车间(工段)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车间(工段)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车间(工段)的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实行业务指导。
 
    (八)企业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使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负责制定实施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事故的安全目标,组织开展岗位风险辨识,按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和对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控制;
 
    3.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作业前督促技术人员、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5.对新入厂员工和临时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以及全班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法;
 
    6.组织开展班前会议、班后总结、安全检查、安全日等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落实班前有提醒、班中有警醒、班后有反醒的“三醒”制度;
 
    7.作业前认真检查本班组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或及时汇报;
 
    8.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班组发生异常情况、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改进措施;
 
    10.拒绝违章的生产指令,听从专职安监人员和现场监理的指导,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
 
    (九)企业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接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2.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并报告违章作业;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时迅速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认真做好班前班后的交接,并做好安全记录和提醒下一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3.做好作业前和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
 
    4.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真实情况,遇有严重危及人身的不安全作业而无保证措施时,有权拒绝作业(施工),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积极参加单位、车间(工段)、班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6.维护保养好使用的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7.对各级提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8.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9.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参加有关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和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合理意见。
 
    各类企业应参照以上各部门和岗位责任,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细化本企业涵盖设备管理、生产技术、财务、人力资源、办公室等全部职能部门和所有管理及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
 
    二、健全制度保障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主要是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比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主要包括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工段)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日检查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工段)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检查情况登记在册。
 
    (四)建立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设备选型、采购、验收、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以及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检查保养制度,及时消除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完好,并适时对设备进行淘汰和更新。
 
    (五)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主要包括制订现场带班计划,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现场带班规定。立足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岗前“安全宣誓”等活动和严格“三醒”制度落实,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企业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推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一)督促企业严格实施。督促企业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健全完善相关基础工作,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摸排梳理所有岗位、人员和各个流程、环节,建立和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所有从业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任何岗位都有明确、清晰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企业安全培训。督导企业认真制订年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分类组织实施,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岗位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加强班组长、车间(工段)主任(工段长)的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生产一线安全管理的基本要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三)积极开展帮扶引领。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参与、中介帮扶”的原则,鼓励中介机构帮扶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制定落实工作制度和全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解决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聘请专家帮扶等方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典型引路、对标整改,整体推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对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处重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企业“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从2018年开始,自治区安委办将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专项巡查和双随机抽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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