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5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第79号令对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在内的危险化学品部门规章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与之配套的原《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已经不适用。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要求,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实际,经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修订内容变更情况
1、在原《实施细则》基础上增加第一、二、三条内容对修订背景、适用范围、企业取证范围等进行说明。
2、删除原《实施细则》第三、四条,取消“初审机关”对企业资料的初步审查环节,由企业直接向实施机关申请办理颁证、变更等行政许可手续。
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颁发管理权限内容的修订,将原《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权限进行修改。
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的规定,在原《实施细则》基础上增加第二章对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5、根据修订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规定,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实施许可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变更为企业自行组织,因此将原《实施细则》中企业申请颁证需提供的资料的“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变更为“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此外,为规范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提出“评价报告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作出结论”的明确要求。
6、将原《实施细则》中“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涉及许可证的颁发、变更等内容移至第三章,同时根据我省目前实际要求对许可时限进行调整。
7、取消原《实施细则》“第五章 法律责任”章节,许可证颁发中涉及的处罚条款完全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执行。
8、删除原《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关于实施机关的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