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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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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08:37:00  来源: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浏览次数:1012
核心提示: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发布单位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11-11 生效日期 2008-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目的
 
    督促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检查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专项安全和职业卫生检查;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工程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和风景名胜区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含中小水电工程)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设施、设备,氢气球施放专项安全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专项安全检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按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划分。
 
    (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内容:
 
    1、贯彻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5、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6、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7、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及监管、监控情况;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9、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演练情况。
 
    10、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基本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4、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5、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完善及其落实情况;
 
    6、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销号落实情况。
 
    四、检查原则、范围及时间要求
 
    (一)安全检查按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对市(州、地)属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个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省人民政府负责对省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全省各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五)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每次不低于5~10个工作日。
 
    五、检查方式和重点
 
    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检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
 
    六、检查方法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车间、井下、施工工地等作业现场查勘;
 
    (四)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安全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
 
    七、检查整改要求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危及生产安全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二)检查、督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受检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单位备案。受检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检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落实,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八、责任追究
 
    (一)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地、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跟踪落实,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派员,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相关行业和部门组织的检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执法。
 
    (三)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程序,依法行政。保守受检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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