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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安办〔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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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3 02:49:12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统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统计能力与统计数据质量,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与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有关工作的要求,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四川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川安办〔2012〕39号
发布日期 2012-05-22 生效日期 2012-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统计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统计能力与统计数据质量,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现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统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统计能力与统计数据质量,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与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有关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统计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安全统计创新,调动安全统计人员积极性。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统计处(统计中心)负责全省安全统计业务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安全统计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
 
    3、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
 
    4、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和及时报送情况;
 
    5、统计工作创新及安全统计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标准
 
    1、年度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附件1)进行考核;
 
    2、月度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计工作月度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附件2)进行考核;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按照《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统计工作月度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附件3)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与评分办法
 
    1、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实行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月度考核按照考核标准逐月评分,按权重70%计入总分,年度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在次年1月进行,按权重30%计入总分。各类报表均有一定基础分,依据考核标准逐项评分,达不到标准的考核内容,从基础分中扣除相应分数,扣完基础分为止。
 
    2、省级有关部门只进行年度百分制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依据考核标准逐项评分,达不到标准的考核内容,从基础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3、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即先进单位(90分以上)、达标单位(60-89分)、不达标单位(60分以下)。
 
    第八条 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一)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获表彰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依照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优资格。
 
    1、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政执法、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卫生健康、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等统计报表;
 
    2、严重影响统计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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