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78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相关规定,对照《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川办发〔2016〕108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裁量权作了相对具体的细化、规范,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经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此前四川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并注意收集贯彻执行《标准》过程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安柳洁,联系电话:028-61503064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