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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辽安监政法〔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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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04:59:46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52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安监政法〔2018〕9号
发布日期 2018-04-16 生效日期 2018-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注重实效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是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执法效能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指定一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通过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逐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水平。
 
  二、深入推进、依法开展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违法、不当情形及时予以纠正。深刻领会执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依法开展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三、结合实际、总结经验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监督具体评分标准可参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的通知》(辽安监政法〔2011〕144号)。综合监督结束后,应当将综合监督有关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策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监督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结合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市际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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