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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危化〔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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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04:03:23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778
核心提示:为深刻吸取近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就加强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安监危化〔2018〕20号
发布日期 2018-08-17 生效日期 2018-08-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刻吸取近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就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辽安监管三〔2016〕25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安全准入资格的重要依据,是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最有力的手段,许可证颁发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两年来,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通过对多起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核查,均暴露出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许可证审查不严不细不实现象突出。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许可证审批负责;各市局对所实施的许可证审查负责;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申办许可证企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在申办许可证前,应对照许可证颁发条件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企业务必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防止因隐患整改时间长等因素,影响正常延期换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许可证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条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或变更主要负责人。
 
  四、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水平
 
  1.安全评价报告要列表描述企业申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其生产能力,需与企业申请书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中的品种和生产能力一致,并注明申请品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序号。同一企业有多个生产场所(地址)的应分别注明。
 
  2.安全评价报告要严格按照评价导则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情况进行评价,特别是要对其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明确结论。以下项目要给予高度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全员,是否符合企业实际;企业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殊作业制度是否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已签发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票填写是否规范;安全培训教育是否有效开展。
 
  3.新建企业或有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及验收过程予以描述,对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提出审核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逐项确认,对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评价,并有明确结论。
 
  五、严格许可证审查工作
 
  1.各市局要加强对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工作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的监管人员负责许可证审查。按照差异化监管原则,风险等级为红色的企业,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委托实施机关审定意见”栏签署意见,其他企业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2.各市局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要求,许可证审查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需与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一致)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未通过的,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
 
  3.各市局实施许可证审查过程中,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家。每次许可证审查聘请专家不应少于3名,并应根据企业特点选聘专家。审查人员(包括专家)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各市局在实施许可证审查时要核实《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现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凡发现重大问题的,许可证审查不予通过,并对安全评价机构采取惩戒措施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各市局在实施许可证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企业落实整改,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整改确认,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对企业列入整改计划的事项,由市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复查,将复查意见书一并归入许可证档案。省局组织现场审查的,按相同程序办理,市局将复查意见书报省局存档。
 
  6.许可证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62条规定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7.各市局要健全完善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许可证档案管理。要将企业申请许可证时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安全评价报告),有关审查及后续整改文件、资料全部存档,档案保管期为30年。
 
  六、建立完善抽查工作机制
 
  省局对委托市局实施的许可证审查事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全省14个市,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年度颁发许可证数量的10%。抽查情况将向全省通报,根据抽查结果,将采取以下惩戒或处罚措施: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许可证;已经颁发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2.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现场不一致、存在重大缺陷、弄虚作假的,情节较轻的,省局对涉及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约谈、全省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取消安全评价资质。
 
  3.对许可把关不严的市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等措施;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将向所在地市委、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或暂时收回委托实施许可证审查的权限。
 
  请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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