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制度》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渝安委〔2014〕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制度》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渝安委〔2014〕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16:09:38  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181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督促,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制度。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安委〔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5-19 生效日期 2014-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水平,为安全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制度》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5月19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督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是指市政府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制度。
 
    第三条  下列情形由市政府安委会启动约谈警示:
 
    (一)超控制指标进度
 
    1.一个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对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企业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督促其加强监管。
 
    2.半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须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书面情况报告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二)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差
 
    某区县、某行业领域较大事故起数超年度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须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书面情况报告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三)上级通报批评
 
    1.凡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被全市(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安委会)书面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对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2.凡在国家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被全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书面通报批评的,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须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书面情况报告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四)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差
 
    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被全国、全市书面通报批评的,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须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书面情况报告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五)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政府安委会应将被约谈警示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全市通报。
 
    第五条  被警示单位应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市政府安委办印发的《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重庆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二)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乡镇〈街道〉、园区、村〈居〉、小区、路段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概况、证照及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事故发生在工程外包单位的,还应附外包单位名称、概况、持证备案情况;
 
    (四)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五)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七)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八)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九)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下落不明、失踪、被困、轻伤、重伤〈危重〉、急性工业中毒、住院、留院观察等);
 
    (十)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事故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应先报送事故概况,具体情况及时续报。
 
    第三条  事故报告时限
 
    (一)重特大和涉险事故。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市安监局“12350”(总值班室);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事故,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须在12小时内通过“金安”系统上报事故情况。
 
    (二)较大及涉险、媒体披露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市安监局“12350”(总值班室);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事故,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须在12小时内通过“金安”系统上报事故情况。
 
    (三)一般事故。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一般事故,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金安”事故快报子系统上报至市安监局,并在48小时内完整录入统计子系统的事故卡片。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须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15分钟内报告文字材料。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条  事故报表
 
    (一)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要求,于每月1日17:00前,将上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汇总表和事故明细表报送市安监局。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将节假日期间发生的事故情况,按照第二、三条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时限,电话和书面报送市安监局“12350”(总值班室);同时,市级有关部门须于节假日最后一天中午12:00前将本行业领域全市安全生产情况(事故总体情况、同比、事故明细)书面报送市安监局“12350”(总值班室)。
 
    (三)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调度快报。根据工作需要,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须按时按规定向市安监局专项报送相关情况。
 
    第五条  综合分析报告
 
    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7:00前向市安监局报送上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综合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
 
    (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特点分析(含事故当月及月度累计事故的同比、环比、占比等);
 
    (三)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事故原因分析(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要对发生事故的形态、道路类型、车辆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段、薄弱关键等作详细深入的分析);
 
    (四)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形势的预警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对下一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统计联席会议
 
    充分发挥和利用好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的有关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有效掌控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定期分析、通报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统计部门联合执法。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