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03:18:42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84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精神,切实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辽宁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0-28 生效日期 2018-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精神,切实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辽宁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以强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压实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实现监管责任全覆盖,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推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与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范围。除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已经明确由上级政府负责监管,以及执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外,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其他所有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各市政府要综合考虑企业隶属关系、生产规模、风险状况(高危或非高危)以及下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等因素,按照“属地分级相结合、以属地为主”原则,合理划分市县乡三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范围。原则上市属以上企业、中型及以上高危行业企业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上述企业经营网点可委托县级监管部门负责;其他高危行业企业、中型及以上其他各类企业、县(市、区)属企业由县级监管部门负责;除上述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可由乡镇(街道)负责。
 
  (二)压实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市政府要组织各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对辖区监管职责范围内所有企业逐一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政府行业监管和专业(领域)监管具体层级责任部门,实现监管责任全覆盖。其中,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和非专业安全生产监管事项的日常监管;专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企业专业安全生产监管事项实施日常监管。
 
  (三)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各级政府要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数据库及管理平台,健全完善企业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全覆盖。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监管企业清单,逐个企业明确监管责任人,并与监管企业数据库同步更新。乡镇(街道)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发挥村屯、社区网格员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作用,及时巡查、报告责任区域内企业变化情况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信息。
 
  (四)积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依据其事故危害类型、危害程度、管控措施落实状况等因素,综合评定企业风险等级,突出高危行业和风险较高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督促企业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实施重点管控,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共区域内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并结合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情况,确定区域安全风险等级,汇总建立区域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区域“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及时采取专项(工程)防控和治理措施,有效化解或降低安全风险,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项规定,严格行业准入标准,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严把源头准入关。结合“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标准规范,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科学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方式,严格执行“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四个清单”,建立监督检查信息数据库,实现监督检查闭环管理,确保企业将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及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应急预案。加强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工作经费和应急救援装备,支持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落实社会化救援队伍应急补偿机制。建立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统筹调度各方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建立联动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完善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基本规范,加强应急救援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七)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发生。强化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督办,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信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的企业和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激励;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倒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九)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人抓、责任不悬空。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纳入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相应内设机构和监管人员。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原则,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强化教育培训,保证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75%,保证监管执法人员编制、能力等满足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大监管投入,保证监管执法工作经费、车辆、装备满足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十)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严格实施产业发展政策,严格安全准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支持鼓励企业应用安全科技最新成果,提升行业安全保障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全省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监管执法终端功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手段作用,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现代化水平。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发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事故预防功能,建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实行有奖举报,落实奖励资金,畅通公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素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辽宁振兴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严峻挑战,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把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发展摆到重要位置,不断增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压实监管责任作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内容,亲自组织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清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障碍,将相关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
 
  (三)严格考核督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实绩考核及对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考核、巡查、督导作用,将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对各地区巡察和督查的重要内容,积极协调解决责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督办相关工作落实。
 
  (四)严肃执纪问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原则,对在日常督查检查过程中及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监管责任落实问题,进行严格执纪问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导致监管责任范围内事故多发、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监管人员责任,并对有关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负责人追责问责。
 
  (五)落实履职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保护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相关制度,对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标准实施监管执法的,依法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重视监管干部培养使用,落实各级各部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依据有关规定对履职尽责、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监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依法履职的信心和决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