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14〕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14〕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15:30:27  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83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安办〔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05-20 生效日期 2014-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但由于有关行业领域辨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个别监管部门责任不落实等原因,目前仍存在着底数不清、漏管失控、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近年来,国内相继发生了多起因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善导致的重特大事故,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引以为鉴,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本辖区、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措施,认真细致的做好重大危险源排查、辨识、评估、备案、建档、统计和隐患整改与应急准备工作。
 
    二、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安监发〔2013〕157号);其他行业重大危险源辨识有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执行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定;没有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定的,一律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进行辨识。
 
    三、强化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体责任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具体的安全责任与措施,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防范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防护装备及应急处置器材、装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有效。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保证监控设施不间断地进行有效监控和预警。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备案。
 
    四、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行业监管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专项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要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指导下属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行业监管部门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演练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监控、应急管理等工作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好各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并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综合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严格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工作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后要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限,将辖区内本行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报市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抄送当地安监部门。务求做到行业部门底数清、档案全,综合监管部门统计数据准、更新快。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将本系统、本辖区内上一年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情况汇总报送至市安监局。
 
    联 系 人:刘  渝
 
    联系电话:63219228  13452371503
 
    电子邮箱:81592927@qq.com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