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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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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1:32:4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443
核心提示:根据《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为了规范有奖举报的实施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有奖举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特制定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宁环办发〔2014〕109号
发布日期 2014-12-30 生效日期 2014-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为了规范有奖举报的实施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举报受理
 
    (一)电话举报受理: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实施24小时电话(5160852)受理,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有奖举报的相关规定,并区分日常投诉和有奖举报,经核实有关信息确属有奖举报范围内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交有奖举报相关材料,同时填写《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记录交办单》(附件1,以下简称《受理记录交办单》);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按照日常投诉受理。
 
    (二)来信来访举报受理: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受理来访或信函举报后,应当立即核实举报信息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经确认符合举报奖励范围内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填写《受理记录交办单》;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按照日常投诉受理。
 
    (三)网络举报受理: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日内每天登陆宁夏环境保护网(有奖举报栏),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应当立即核实举报信息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等,经确认符合举报范围内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填写《受理记录交办单》;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按照日常投诉受理。
 
    (四)电子邮箱举报受理: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日内每天登陆hjjczd001@126.com电子邮箱,及时下载举报信息,并立即核实举报信息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等,经确认符合举报范围内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填写《受理记录交办单》;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按照日常投诉受理。
 
    (五)举报信息记录中应有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有效通讯联系方式、单位及住址等。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片)等重要证据或线索,必要时需协助指认现场。
 
    二、举报交办
 
    (一)正常工作时间内,《受理记录交办单》应由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属于各市、县(区)环保部门承办的案件,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将《受理记录交办单》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直接转交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进行办理;属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单位承办的,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将《受理记录交办单》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直接转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单位进行办理。
 
    (二)夜间和节假日期间,有奖举报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属于紧急情况的,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应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实施应急处理并调查取证。紧急投诉指群众反映涉嫌利用暗管、槽车、水泵偷排工业废水,倾倒危险废物或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的投诉举报,及其它不及时处理会造成证据消失的情况。
 
    三、现场查处
 
    (一)各承办单位(部门)在接到《受理记录交办单》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现场查处工作。对环境违法事实不会短期消失或者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经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再延长10个工作日开展现场查处工作。
 
    (二)各承办单位(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并确认对违法企业作出案件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结单》(附件2,以下简称《办结单》)上填写调查内容和处置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对有奖举报案件提出奖励意见,并将《办结单》(原件)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并送交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存档。举报人如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在《办结单》上签字确认。
 
    (三)各承办单位(部门)在接到《受理记录交办单》后,发现举报内容有《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七项第(一)款所列各种情形之一的,填写《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将《不予受理告知书》(原件)移交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存档。
 
    (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实后,举报案件涉嫌违反刑法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查审核
 
    (一)举报符合《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因举报避免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发生的,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根据各承办单位(部门)移交的《办结单》和处罚决定书,填写《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交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做出奖励审批决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备案。
 
    (二)且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发生的,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根据各承办单位(部门)移交的《办结单》和处罚决定书,填写《审批表》,经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后,提交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研究审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备案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做出奖励审批决定。
 
    (三)因举报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其等级和奖励额度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评审委员会由多个层级、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以保证奖励的公平公正。
 
    五、评审规则
 
    成立因举报避免重大突发环境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等级和奖励额度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处、污染防治处、监察室、执法局、监测中心站、核与辐射安全局、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宁东环保督查中心、市(县、区)环保部门等负责人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辐射、环境危险废物等领域专家组成。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根据有奖举报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有奖举报的范围和有奖举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评审会议应当邀请环保相关领域专家、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室、举报企业所在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原则上评审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人数在三分之二已上。评审委员会推选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结论以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六、奖金发放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填写《宁夏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填写《宁夏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附件6,以下简称《送达回执》)。因故无法将《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的,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将送达情况记录在《奖励通知书》上。奖励批报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取消奖励。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做出奖励审批意见后,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宁夏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附件7)。
 
    (三)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含节假日),凭举报时登记的本人身份有效证件或证明,到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财务室领取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举报奖励作废。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依法代扣代缴。
 
    (四)同一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的,按举报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
 
    七、其它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4.举报人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业污染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转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但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全区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举报。对恶意、虚假举报,干扰执法活动或者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骗取奖金、敲诈勒索他人的,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归宗存档
 
    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记录交办单》、《办结单》、《不予受理告知书》、《审批表》、《奖励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过程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归档,并做好相关工作台帐。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和相关承办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有奖举报案件查办全过程的保密工作。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保存,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如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奖举报案件卷宗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附件:1.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记录交办单
 
    2.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结单
 
    3.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4.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5.宁夏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6.宁夏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
 
    7.宁夏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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