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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的通知 (宁环发〔20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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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1:05:4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48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要求,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自治区环保厅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宁审改专办函〔2016〕5号)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下放至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宁环发〔2016〕56号
发布日期 2016-08-01 生效日期 2016-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要求,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自治区环保厅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宁审改专办函〔2016〕5号)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下放至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五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办理及日常监管工作。应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及相关工作内容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
 
    二、五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年度计划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的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以及通过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相关信息(参照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表)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五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四、五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向县(区)级环保部门下放。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发布全区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治区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等,并对各地环境保护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6〕2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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