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 (甘发改环资〔2022〕335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 (甘发改环资〔2022〕3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2 14:57:26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87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做好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发改环资〔2022〕335号
发布日期 2022-07-06 生效日期 2022-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要求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十四五”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甘肃省“十四五”清洁生产推行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做好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系统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服务业等领域清洁生产,推行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全过程清洁生产,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为确保与全国同步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助力美丽甘肃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清洁生产推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全面推行,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农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清洁生产进一步深化,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大幅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生产产业不断壮大。

到 2025 年,工业能效、水效较 2020 年大幅提升,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48万亩。化学需氧量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2.27万吨、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0.03万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8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0.70万吨。全省废旧农膜回收率达85%,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全面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突出抓好工业清洁生产

(三)严格“两高”项目准入。对标节能减排降碳目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石化、现代煤化工新建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油、焦化、电解铝等行业新建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不符合所在地区能耗强度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不符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两高”项目予以停批、停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规划环评约束效力,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四)强化产品和包装物绿色设计。以夯实产业发展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为导向,建立健全全省工业绿色设计推行机制。引导企业改进、优化产品和包装物设计方案,减少产品和包装物在全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在生态环境影响大、产品涉及面广、行业关联度高的行业,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工程研究中心聚焦增强重点企业、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绿色研发设计创新能力,引导创建工业产品生态(绿色)示范企业,探索行业绿色设计路径。组织评定省级绿色产品,推广绿色设计案例。

(五)加快燃料原材料清洁替代。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提高工业领域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对以煤炭、石油焦、重油、油渣、兰炭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厂及燃煤锅炉,积极推进清洁低碳能源、工业余热等替代。因地制宜推行热电联产“一区一热源”等园区集中供能模式,替代小散工业燃煤锅炉。继续实施酒钢集团智慧电网及新能源消纳示范项目,支持金川公司、白银公司、兰铝公司等大型工业企业通过实施就地就近就负荷新能源项目,持续提高企业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推进原辅料无毒无害化替代,围绕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促进生产过程中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大力推广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使用。

(六)加快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强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高效治理相结合的系统减污理念,引领新建企业高标准推行清洁生产方式,推动存量企业高水平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引导企业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开展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等14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按国家要求开展评价认证工作。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存量企业及园区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和清洁生产改造,稳步推动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和清洁生产改造。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率先达峰。在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选择 5-1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工程建设,推动重点企业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三、加快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七)推动源头减量。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指导农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科学使用,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有害农业投入品的处罚力度,营造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农业投入品的良好氛围与环境。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融合示范,提高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

(八)推进过程控制。改进农业生产技术,形成高效、清洁的农业生产模式。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加强水肥一体化技术、垄膜沟灌技术推广应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鼓励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提高肥料利用率。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融合示范,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提高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积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编制《甘肃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养殖证发放登记,继续落实自然水域禁渔制度。

(九)强化末端治理。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实现畜牧业与种植业协调发展。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管理,推广普及标准地膜,有效防止农田白色污染。大力推广田间和流通环节尾菜处理技术,提升尾菜处理利用水平。

四、积极推动建筑、交通、服务业清洁生产

(十)推动建筑业低碳发展。加强建筑节能低碳技术研发,结合甘肃实际,推广适宜低碳技术在全省建筑领域的应用,大力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发展。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新建建筑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一批节能低碳、智慧宜居的绿色建筑项目。加强绿色建造落实落地,选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耐腐蚀、抗老化材料,降低部件更换频次,全面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

(十一)提升服务业绿色化水平。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绿色标准。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督促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并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引导酒店、餐饮从业者和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从严控制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动高耗水服务业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节能降碳。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提升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的组合效率。加快“公转铁”等运输结构调整步伐,持续提高大宗货物“公转铁”比例,提升铁路全程物流服务水平,降低运输周转量能耗。鼓励引导各市(州)提高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比例。强化节能和新能源车辆配备,积极宣传引导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能耗汽车和老旧运输船舶。推广绿色建材、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加大已发布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五、加快发展清洁生产产业

(十三)强化创新驱动。加强创新支撑体系建设,依托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清洁生产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等方面,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围绕工业产品绿色设计、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利用、污水资源化、农业节水灌溉控制、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等方向,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制一批重大技术装备。

(十四)推动清洁生产技术装备产业化。推广应用高效加热、节能动力、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工业节能装备,低能耗、分散式、模块化污水、烟气、固废处理等工业环保装备,源头分类、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等工艺技术装备。发展智能化铜铝废碎料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成套装备,退役动力电池高值化回收利用装备。发展工程机械、重型机床、内燃机等再制造装备。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骨干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挥行业、产业、清洁生产相关协会和联盟等平台作用,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应用发展。

(十五)培育清洁生产服务业。探索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清洁生产服务支付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专业支撑。加快建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市场,鼓励第三方为用户提供咨询、审核、评价、认证、设计、改造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广泛开展技术交流,借鉴其他地区先进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对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咨询机构,责令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进行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六、创新清洁生产推行模式

(十六)优化审核管理模式。继续深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不同因素,探索建立适合小微型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方法,简化评估验收流程,创新引导小微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与节能审查、节能监察、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衔接,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审核试点,探索将碳排放指标纳入清洁生产审核。

七、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全省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部门互动、区域联动、省市齐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对照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发挥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重点任务落实,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政府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坚决扛起推动清洁生产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靠实工作责任,长期坚持,确保本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十九)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深入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化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严格落实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全面落实国家产业发展、节能降碳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激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全省各级财政投入,支持全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和技术研发。认真落实国家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结果作为阶梯电价、用水定额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强化绿色金融支持,引导企业扩大清洁生产投资,充分发挥省清洁生产产业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清洁生产工作。

(二十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动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清洁生产专家库,开展多层次的清洁生产培训,提高对清洁生产审核师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咨询和服务体系,提升清洁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地区: 甘肃 
 标签: 清洁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