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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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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0:56: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61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及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8-08 生效日期 2018-08-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及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农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淀粉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二、发证范围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指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指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
 
    三、发证时限
 
    各相关企业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排污许可申请相关的信息填报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于11月30日前完成农副食品加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四、核发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环保部门开展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各县区环保部门配合市州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各地区要在已有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尽快开展再筛选,做到不遗不漏,制定实施计划(名单中停产、在建企业应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
 
    五、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及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在生态环境部或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有关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注册、填报、提交申请,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重点管理的企业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各市州环保部门按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技术规范》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向企业发放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超低排放改造计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改革工作,做好统筹衔接,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设立专门机构及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由大气、水、监测、监察等部门共同审核的部门联动机制。8月17日前,要公开本地区农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淀粉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许可事项并报我厅备案。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地区和各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及省上组织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各市州环保部门也要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在指导企业申报过程中,严格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限值;指导企业正确填报相关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在信息平台填报申请材料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依证严格监管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加大对排污单位监管执法力度。根据已发证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社会监督。各市州环保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进展及申请、核发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我厅将每月公布各市州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确保环保专网的正常连通运行。开展排污许可网上申领、核定、审批、执法等信息化管理,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社会公开,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排污单位持证、自行监测和监管执法等情况,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督举报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证排污等行为。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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