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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制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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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0:55:57  来源: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754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现就全省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制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0-10 生效日期 2017-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现就全省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制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代码27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的排污单位。
 
    (二)肥料制造(行业代码26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其中化学肥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排污单位(不含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化学肥料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农药制造(行业代码26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排污单位。其中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四)纺织印染工业(行业代码171、172、173、174、17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从事对麻、丝、毛等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产生的生产单位。其中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五)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代码191、19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排污单位,其中含鞣制工序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六)制糖工业(行业代码1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排污单位。其中,日加工糖料能力 1000 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工业企业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现有肥料制造工业企业生产氮肥(合成氨)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生产磷肥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肥料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三)现有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农药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四)现有纺织印染工业企业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五)现有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六)现有制糖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七)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地市环保局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其中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工作。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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