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
自《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颁布以来,各局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其中使用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件较多。该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并加以规范。现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适用该条款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责令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必须限定合理期限,不要使用“立即”、“马上”、“即刻”等没有确定时间概念的词语。
二、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成立时,须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样式),并在限期届满后进行复查,复查过程记入笔录,由被复查人签字。
三、如果适用“限期治理”,则须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环保法规执行。
二O0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