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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时应注意问题的通知 (京环保法字〔2003〕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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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4:34:29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1285
核心提示:自《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颁布以来,各局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其中使用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件较多。该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并加以规范。现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适用该条款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京环保法字〔2003〕123号
发布日期 2003-04-18 生效日期 2003-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0-1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区县环保局:
 
    自《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颁布以来,各局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其中使用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件较多。该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并加以规范。现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适用该条款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责令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必须限定合理期限,不要使用“立即”、“马上”、“即刻”等没有确定时间概念的词语。
 
    二、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成立时,须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样式),并在限期届满后进行复查,复查过程记入笔录,由被复查人签字。
 
    三、如果适用“限期治理”,则须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环保法规执行。
 
    二O0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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