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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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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4:01:01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98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特制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京环发〔2017〕45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生效日期 2017-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
 
    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1.地方性法规方面。一是完成《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形成符合北京地方特色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16年完成《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立项论证工作;2017年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并力争完成送审稿;2018年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论证、审议等工作。二是适时修订完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进展情况,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将实践证明成熟的环境管理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是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调研,提出立法建议,力争列入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计划开展起草工作。四是完成《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前期调研,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和功能定位的转变,针对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日益突出的特点,转变以政府管理为主的思路,研究构建以社会治理模式为主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重点明确和细化噪声产生者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监测制度、明确噪声污染纠纷解决途径,强化噪声污染制造者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政府规章方面。一是配合国家构建排污许可制,密切跟踪国家排污许可立法动态,适时研究出台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分批分步规范有序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成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为本市立法积累工作基础。二是制定出台《北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提高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可操作性为目的,细化各部门和各级环保部门职责、进一步健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辐射安全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补充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等要求。进一步提高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明显降低。
 
    3.规范性文件方面。一是完善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体系,对于法定职责明确,但无具体操作规范的事项,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法规颁布后一年内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区环保部门相应的活动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二是建立集中清理和个别清理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2017年、2019年开展两次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因法律法规修改而出现的违反上位法、超越上位法或有新文件替代的文件,要及时清理,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完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办法》。
 
    (二)全面履行环保法定职责,建立高效环境监管体系
 
    4.依法全面梳理并落实环保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定期调整动态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在2015年全面梳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法定权力清单,明确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清单内容,并对社会公布。分解落实法定职权,明确各部门职责。2016年底前将清单中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各业务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各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落实情况。对于法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权力事项,未履行或未履行到位的,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规划、计划等配套政策措施,未及时出台的,要抓紧时间制定出台,坚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市政府绩效考核要求,逐渐将各项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5.落实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清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统一规范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内容。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对区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统一规范各区的许可条件、时限、程序等。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尽快完善相关替代监督管理手段和措施,避免管理空白。
 
    6.研究做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配套工作。按照《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是梳理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法定职责,明确分工。对于法定职权涉及市和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要按照管理和执法相匹配、重心下移属地、提高效率的原则,2018年底前明确市和区环保部门的分级管理和执法管辖权限,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的执法体系。二是研究完善市区两级执法机构之间案件或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确保衔接顺畅,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传导有效的监察执法体系。三是要加强配套政策法规的研究,对于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垂直管理制度不相符合的规定和制度,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四是要加强对区环保部门的指导督促,特别是垂直管理后各项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培训学习交流,增强属地管理责任意识,确保无管理死角、无执法盲区。
 
    7.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要把好环境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不得再实施已经下放和取消的审批事项。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规范公众参与行政许可,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许可事项,要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二是要加强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合理的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和工作规则,减少突击式运动式执法,坚决杜绝乱执法、选择性执法;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的要求,对于符合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条件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惩罚。三是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2016年起,在全市环保系统实行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2017年根据全市实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细化自由裁量规范,提高针对性和可行性。逐步完善全市环保行政处罚系统,力争2017年底在全市环保系统实现行政处罚系统应用全覆盖,“十三五”末期实现立案、审批、决定、结案全过程信息化。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行政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日常执法信息的汇总收集系统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系统的接口建设。
 
    8.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每年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配合市政府按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修订《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应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局领导出庭应诉的规定,局领导无法出庭应诉的,被诉事项承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代表出庭应诉。每年定期通报本市典型复议诉讼案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
 
    9.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的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要求。重大决策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并进行合法性说明,在提交领导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重大决策实施后,起草部门要负责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并进行阶段性评估。落实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重大决策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主管局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起草部门负责人应按时出庭应诉。
 
    (四)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案件审判之间的衔接
 
    10.坚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本市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制度,2017年底前形成与公安部门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程序(试行)》,明确局内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自2017年起,每年举办行刑衔接专题研讨培训班,对全市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从事环保行刑衔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执法程序的培训。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犯罪公诉、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监测等技术支持工作。
 
    11.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企业,接到法院通报后,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被告行为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环保部门调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管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情况等材料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12.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6年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6年至2017年,选取本市影响较大污染企业案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等试点实践。2017年配合市司法局开展北京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工作。2018年,根据国家试行要求,制定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力争到2020年,按照国家要求,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环境法治队伍建设
 
    1.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宪法、行政管理法、环境保护专业法作为法制宣传培训的主要内容。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做好局领导会前学法、领导干部定期轮训、新任执法人员任职学法和新法规学习研究等工作。通过普法平台、集中讲座、培训研讨、知识竞赛、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将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将案例教学和理论学习相结合。加强对从事行政许可、环境监察执法、环境投诉举报接待等一线人员培训,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和法制宣传能力。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办法》的要求,每年举办不少于24学时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
 
    2.提高法制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的整体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法制专业机构的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区环保部门,设定法制工作的专业部门,并保持稳定性。选拔有法学基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并了解环保业务的综合性人才专职从事法制工作。加强行政许可、环境监察执法和投诉接待人员等一线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其法治专业化、正规化水平。
 
    3.建立环境法律专业服务宣传队伍。聘请专业律师为环保制度建设、决策、处罚等工作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培养一批熟知环境法律法规的环保志愿者、法律服务志愿者,充分发挥其在环保法规宣传、咨询和环境权益维护援助等方面的作用。
 
    (二)增强全社会环境法治意识
 
    1.大力开展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切实承担污染防治法律义务、引导公众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法律意识,为公共治理奠定法治基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普法纳入环保工作总体布局,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将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从事行政许可、环境监察执法、环境投诉举报接待等一线人员要在实践工作中充分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宣传普法,增强法制宣传工作实效。要加强以案释法,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落实法律“十进”要求,制定送法进企业计划,定期组织环境法制工作人员、律师、有经验的环境执法人员、环境矛盾纠纷调解人员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普法工作。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
 
    2.强化社会公众依法解决环境纠纷的意识。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依法表达环境诉求。对于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的环境矛盾纠纷,应当引导和支持群众按照相应的程序维护环境权益,避免非信访事项进入信访程序。对于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明确告知群众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对于群众请求调解的环境矛盾纠纷,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职责尽量调解,并告知群众相关的法律依据。逐步提高群众遇到环境问题找法、解决环境纠纷靠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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