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1〕510号);
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175号);
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收费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京环保监察字〔2003〕399号);
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和摩托车环保目录申报中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京环保气字〔2004〕196号);
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京环保评价字〔2004〕361号);
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发〔2005〕77号);
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147号);
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6〕34号);
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06〕182号);
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的通知(京环发〔2007〕8号);
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下放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发〔2009〕157号)。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