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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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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4 17:13:31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49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健全以政府、部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主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8〕66号
发布日期 2018-09-29 生效日期 2018-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原环保部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一系列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省环保厅督导全省各地环保部门开展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为重点的预案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统计,截至2018年7月份全省已有859家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但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与其它省份相比明显滞后,与生态环境部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相距较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健全以政府、部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主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速推进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
 
    (一)重新明确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按照原环保部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重新明确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是县、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不包括市级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环境风险企业和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将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存档;
 
    二是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直接监管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将本级备案企业相关文件抄送企业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存档,负责将辖区内所有重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备案文件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存档;
 
    三是对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环境风险企业(如: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原则上采取以湖北省行政区域为环境风险单元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参与企业预案联合会审,企业分别在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将备案文件送相关县区环保部门存档。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环保厅关于转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5〕126号)中有关市县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废止。
 
    (二)加强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的指导并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安全法定责任
 
    一是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组织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制定指导性工作文件、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现场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的指导并督促企业按照预案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市县环保部门应指导并参与辖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由企业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一般环境风险企业可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预案评审会人员应包括: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应急管理行业或部门专家、环保部门应急工作人员、环境敏感区域居民或单位代表、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预案评审专家组由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应急管理行业或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负责办理企业预案备案登记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三)强力推进涉危涉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确保2018年底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全部完成涉危涉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一是要精准排查辖区内涉危涉重企业底数。2018年6-8月份生态环境部调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时,我省各地上报的涉危涉重企业清单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各地环保部门对涉危涉重企业的甄别标准不清楚,部分地区把不属于生态环境部此次调度范围的企业列入清单(如:医院、加油站、水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汽车维修厂等),但又把应该统计在内的涉危涉重企业漏报(如:石油、天然气储存仓库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等)。根据《部应急办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调度情况反馈意见》的有关工作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重点企业名录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立即组织辖区内涉危涉重企业复查并按照规定格式重新填报,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省环保厅。
 
    二是告知、督促、指导辖区内未备案的涉危涉重企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立即组织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确保2018年底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全部完成涉危涉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发布之前向环保部门办理过备案登记的涉危涉重企业应按照新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重新编制预案并备案。各市州环保部门每月10日前要向省环保厅汇总上报本地区上月涉危涉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进展情况。
 
    (四)全面开展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
 
    一是全面排查环境风险企业底数。2019年,全省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环境风险企业范围开展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清单。
 
    二是全面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
 
    三是注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生态环境部拟于2019年推出全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各地环保部门要做好先期准备工作,目前已建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的地区环保部门要做好与部系统对接的准备工作,尚未建设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的地区,建议暂缓建设,尽量依托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系统,防止重复开发。
 
    二、全面开展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修编政府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报请本级政府分步开展县级和市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一是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报请本级政府,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目标,2019年完成县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二是各市级环保部门要报请本级政府,在本地区县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于2020年完成市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二)在完成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报请本级政府修编并发布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各类应急预案
 
    一是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目标,2019年底前,在完成县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报请本级政府修编政府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以及包括县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内的环境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二是各市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在完成市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报请本级政府修编政府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以及包括地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内的环境应急专项预案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修编并发布本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重新修订的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逐步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和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一是各地环保部门要报请本级政府积极申请生态环境部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进一步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谋划并启动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三、切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充分认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构建“一案三制”全过程应急管理体系的的核心要素,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支撑,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能力建设的基本依据。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法定职责,而开展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是编制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的前期准备和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确定辖区内重点环境风险目标,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二)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县区环保部门要明确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负责人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工作任务较重的工作,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工作要求,下一步我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主要由县级环保部门承担,工作量更大且工作完成时限较紧,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的有关工作要求,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具体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二是做好经费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提前计划安排明年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经费,要按照规定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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