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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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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4 04:41: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01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规范我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规范我区排污许可证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编制的背景与目的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下一步,排污许可制将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到2020年,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一证式”管理。整个排污许可证核发按行业分步进行,2017年6月底完成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2016年12月底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环保部要求各省进一步细化管理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一是在环保部规定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工作进一步细化,使工作更具操作性;二是解决前段时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三是统一指导各市县核发许可证工作,确保全区核发工作有序进行。
 
    二、《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排污单位、核发范围、管理范围等。第二章是排污许可证内容,共6条,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上应载明的内容,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和环境管理要求。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6条,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时限、受理流程、审核流程、变更与重新申领、延续、撤销、补办等程序性的内容。第四章实施与监督,共8条,明确了持证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包括执法监测、执法监察、检查、失信惩戒)以及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实施的时间。
 
    四、《实施细则》重点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与条件、分级管理、申领与核发、实施与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持证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发放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暂时按照环保部的工作安排,目前只是针对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第四条)
 
    (二)关于发证主体、分级管理
 
    环保部已明确,省环保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实施垂直管理后,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目前,广西有6个市成立了综合审批局,有的市将环保审批事项纳入了综合审批局,有的市未将环保审批事项纳入审批局,因此,《实施细则》规定,成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三)关于排污许可证内容
 
    根据环保部的原则,《实施细则》将载明事项、许可事项事项、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要求分项细化出来,总体符合环保部的要求。(第九条到十四条)
 
    (四)其他问题
 
    针对小企业自行监测问题,因不具备监测能力,《实施细则》也明确可以委托监测,与环境监测社会化有机衔接。(第十四条)
 
    另外,考虑到《实施细则》需尽快印发,指导各市开展工作,全国可借鉴的情况也不多。通过边试行边总结经验的方式,还将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因此《实施细则》的名称中暂时冠以“试行”字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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