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但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没有明确而细致的操作标准,在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了规范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也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化、规范化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环境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全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实施办法。
问:《实施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平。
《实施办法》起草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制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问: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什么是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答: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
问:《实施办法》有哪些特色?
答:《实施办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规定了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2、规定了“量罚一致”的制度,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把自由裁量情况作为案件调查和审查的必备考虑要素;3、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和统一,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
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实施办法》共十四条,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相关原则、从轻和从重情形设定、适用规范、处罚要求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纲领性和总则性的规范。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共十六项,每项又分若干小项,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划分,以表格的形式归类,明确了自由裁量具体的从轻和从重情节。
问:《实施办法》的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对实施办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在对现行有效的环保法律行政处罚条文规定进行定性、归类和细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违法行为的不同轻重情节,按照不同的情节和情形,对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设定轻重不同的档次,并对应具体的处罚数额,以图文表格的形式制定明确的处罚细化标准。
问:《实施办法》的轻重情节是如何划分的?
答: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较轻、一般、较重和严重四种,不同的情节对应由轻到重的处罚数额。情节划分主要根据以下三方面的原则:1、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以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时间或者污染物的性质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2、建设项目的规模、区域等特性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以项目的规模或者特性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3、不能以污染物或者建设项目的有关指标来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人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表现作为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标准。
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问: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违法行为的具体轻重情节?
答: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等多种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不同轻重的程度和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严重的程度和情节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较轻”的程度和情节属于从轻情形,“较重”、“严重”的程度和情节属于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应当比照《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一般”的程度和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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