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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市霸”等黑恶乱现象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监执法字〔201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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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13 17:03:32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286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13督导组第一次工作对接会和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切实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明确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扫黑除恶治乱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全省开展集中整治十大行业乱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制定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市霸”等黑恶乱现象行为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吉市监执法字〔2019〕95号
发布日期 2019-04-19 生效日期 2019-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市霸”等黑恶乱现象行为工作方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厅2019年第1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4月16日
 
    (联系人:王海镔   联系电话: 85279071  13041390561)
 
    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市霸”等黑恶乱现象行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13督导组第一次工作对接会和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切实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明确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扫黑除恶治乱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全省开展集中整治十大行业乱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立足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从4月中旬至5月底,在全省牵头开展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市霸”等涉黑涉恶涉乱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整治“黑旅店”“黑商户”和“小额贷”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生产、消费、经营环境,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领域。
 
    1.集中整治“市霸”问题。严查在集市贸易、商品批发、二手车交易等市场内欺行霸市、强拉客源、收取保护费等行为;严查在商品交易等流通环节强迫购买指定商品、垄断经营、阻碍外来商品流通等行为。力争通过集中整治,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配合相关部门,整治非法“小额贷”问题。严查未经审批许可非法从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严查各类小额贷款公司高息放贷、虚增债务等违规经营行为;严查以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手段催收贷款行为;严打“套路贷”“校园贷”等新型涉众违法犯罪行为。力争通过集中整治,坚决遏制住非法放贷高发势头,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重点机构经营行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配合相关部门,整治车站周边“黑旅店”“黑商户”问题。严查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医院、校园等周边的“黑旅店”“黑商户”;严查欺客宰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力争通过集中整治,依法取缔一批无证经营的“黑旅店”“黑商户”,持续净化经营环境,严格管理秩序。
 
    (二)整治的重点行为。
 
    1.在各类市场、商贸集市等场所利用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交易条件的行为。在消费者投诉中,利用黑恶势力恐吓、威胁投诉的行为。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
 
    3.小作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农村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经营行为。
 
    4.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方垄断经营,违规收取服务费、中介费。汽车经营者虚构车况、车源、交易信息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5.利用混淆(傍名牌)、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他人商业信誉、互联网技术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6.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强买强卖、指定交易、垄断市场、滥收费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7.利用“会销”、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8.组织策划并利用黑恶手段等进行恐吓、威胁、强迫他人参与传销的行为以及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9.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贷款业务,以低门槛诱导贷款,以强暴力、高利息催收还款的“小额贷”、“校园贷”行为,或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行为。
 
    10.职业举报人捏造、夸大事实,恶意举报,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勒索、敲诈企业钱财,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整治的主要措施。
 
    1.发挥企业登记监管职能,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依法严格资格审查,加强监管。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院通报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企业登记“黑名单”,在办理企业登记中实施限制措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完善企业筒易注销登记流程,全面清理“死亡”市场主体,对未按时报送年报、长期停业失联的“死亡”市场主体,逐步引导退出市场经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死亡”市场主体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加强执法办案,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集市贸易、商品批发、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走访宣传,摸排梳理辖区内市场生产经营消费情况,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台帐。开展拉网式滚动排查,加大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传销、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并公示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大要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发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违法行为线索,留存相关证据,进行认真核查,对于涉嫌黑恶的线索要及时进行移交。
 
    3.加强协作配合,发挥监管合力。加大本部门行业监管领域存在的乱象整治力度。对“市霸”“黑旅店”“黑商户”“小额贷”等黑恶势力易于滋生的行业、场所以及司法机关提供的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审查、加强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车站周边旅店、商户进行重点检查,对无照经营的“黑旅店”“黑商户”进行集中清理。加强对金融领域准入管理,清理整顿各类无证无照经营金融业务,定期开展广告清理排查工作,集中整治“小额贷”问题,严禁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
 
    4.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业自律。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商贸市场、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充分利用LED电子屏、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宣传车、网络平台等多样宣传手段,提升宣传教育的渗透力,营造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通过组织政策宣讲会、走访、座谈等形式,宣讲扫黑除恶知识,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经营者积极举报身边涉黑涉恶现象,提高宣传发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社会共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要立足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坚持科学部署,积极联合公安部门集中整治“市霸”行为,配合金融、公安部门整治“黑旅店”“黑商户”“小额贷”问题。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根据本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市场监管领域黑恶乱治理工作落地生效。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落实责任。企业登记和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司法机关推送的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严格审查工作,依法开展无证无照查处工作,实施信用监管。监管执法部门负责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传销、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市霸”行为,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整治“黑旅店”“黑商户”和“小额贷”问题。及时向本地公安机关和扫黑办移交涉黑涉恶案件线索。
 
    (三)督导检查,推动落实。省委已经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坚决完成省委要求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目标任务。下一步,省厅还要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明察暗访,对各地工作开展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在全省系统通报检查结果。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办公室要求,从4月16日开始,每三天向省厅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未报、迟报、漏报的地区和单位将给予通报。遇到重大问题随时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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