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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2019-2020年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市监认证〔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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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13 16:59:23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56
核心提示: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重大风险,依法严厉打击整治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公信力,筑牢我省质量基础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底,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
发布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黔市监认证〔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5-09 生效日期 2019-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2019-2020年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9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2019-2020年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计量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系国家质量基础实施。近年来,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蓬勃发展,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9年3月,全省有效认证证书13750张、涉及获证组织5025家,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74家,检验检测机构1164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105家。但是,目前在一些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公信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重大风险,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0)>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市监稽﹝2019﹞8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整治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公信力,筑牢我省质量基础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底,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
 
    一、整治重点
 
    (一)计量领域。
 
    1、加强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管。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的计量监管,以辖区内学校周边的眼镜制配场所为重点。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配备焦度计(屈光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登记造册并经计量检定合格;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等情况。
 
    2、加强加油机计量监管。开展加油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查处公布一批利用加油机进行计量作弊的典型案件,重点检查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是否规范张贴,是否向社会做出诚信计量公开承诺等,促进加油站诚信经营。
 
    3、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围绕助推脱贫攻坚,以农资、建材等领域为重点,对小食品、调味料、茶叶、面条、水泥、饲料、白酒等商品,重点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
 
    (二)认证领域。
 
    1、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四是产品的铭牌及标志、主要的技术参数、型号规格、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
 
    2、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重点加强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助力脱贫攻坚,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
 
    3、加强自愿性认证(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
 
    (三)认可领域。
 
    规范认可行为。针对辖区内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指导认可机构加强管理,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四)检验检测领域。
 
    1、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监管。重点查处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
 
    二、 主要措施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
 
    /index/page)、认证行政监管系统(http://jg.cnca.cn/zhjg/)和贵州省认证认可信息查询服务平台(http://cloud.gzqts.gov.cn/rzrk/)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适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准确把握辖区监管对象底数。
 
    (二)随机抽查与重点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加油机、学校周边眼镜制配场所、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各地应根据各类检查对象风险及信用水平,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率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当年已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的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抽查。检查时,各地可委托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协助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付适当专家劳务费用。检查过程应作好《检查记录登记表》,检查结果应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100%进行公开。
 
    (三)依法处罚。
 
    对“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等发现的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各地必须一查到底,依法实施严厉处罚。同时,通过案件线索,认真排查案件背后是否涉及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涉及线索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着力防范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监管风险。
 
    (四)加强宣传。
 
    各地要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曝光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专项整治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
 
    各地应认真分析研判辖区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辖区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查对象名录库,为专项整治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整治打击阶段(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各地应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地对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案件查处、集中整治打击和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形成报告上报省局计量处、认证认可检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扎实推进。
 
    (二)明确属地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省、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对跨区域或者其他重大违法案件,要组织力量进行依法查处。
 
    (三)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四)及时统计上报。
 
    各地要客观、准确、如实统计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汇总本地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典型案件、成熟经验和监管建议。各地应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检查信息汇总表》(附件),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2020年12月2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郭庆芝(计量处) 吴春宣(认证认可检测处)
 
    联系电话:0851-85850075、8650980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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