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专项排查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市〔2019〕2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专项排查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市〔201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26 08:53:57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906
核心提示: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不法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辣条等“五毛”食品、成人纸尿裤、“探针盒子”、网售POS机、土鸡蛋虚假宣传、医疗垃圾黑色产业、售后服务明修暗骗、违规挂靠资质证书等一系列侵害消费权益行为,严重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创建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委决定立即就晚会曝光问题开展专项排查,具体要求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市〔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3-18 生效日期 2019-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不法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辣条等“五毛”食品、成人纸尿裤、“探针盒子”、网售POS机、土鸡蛋虚假宣传、医疗垃圾黑色产业、售后服务明修暗骗、违规挂靠资质证书等一系列侵害消费权益行为,严重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创建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委决定立即就晚会曝光问题开展专项排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排查内容
 
  (一)对晚会曝光的问题商品开展市场清查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照315晚会曝光的问题商品名单,立即开展市场清查。认真排查辖区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辣条、成人纸尿裤、电子烟、土鸡蛋、塑料袋、儿童玩具、POS机、“探针盒子”等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晚会曝光的问题行业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对照315晚会曝光的儿童食品、塑料制品、卫生用品、电子烟、土鸡蛋等问题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摸清辖区上述行业的基本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过索证索票、现场检查、商品抽检、广告审查的方式,检查辖区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卫生标准、使用违规原料、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对售后服务明修暗骗等服务领域行为开展专项排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针对晚会曝光的家电企业的售后服务问题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售后服务网点是否存在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等侵权行为。
 
  (四)对违规挂靠资质证书等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针对药店和部分企业违法“挂证”问题,要对辖区药店,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违法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提供非法中介服务等行为。
 
  二、相关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迅速组织开展排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委机关各业务处室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查处315晚会曝光案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投诉举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在本辖区内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发现曝光商品立即责令下架,停止销售,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生产者、经营者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市场监管局要以查处“3·15”晚会曝光案件为契机,以消费者诉求为导向,切实强化监管执法,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积极落实消费领域经营者首问责任制,建立消费维权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向社会广泛宣传查处情况。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曝光问题,依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通报办案部门和相关业务科室,疑难问题对口请示,并于3月20日前以区为单位向委315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委315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区局的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联系人:李文毅           电话:84493624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