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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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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13 09:56: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4152
核心提示: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公告 2019年 第10号
发布日期 2019-03-04 生效日期 2019-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现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见附件)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三、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3月11日印发
 
    附件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可接受用途是用于下列用途的生产和使用:
 
    一、照片成像;
 
    二、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
 
    三、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
 
    四、航空液压油;
 
    五、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
 
    六、某些医疗设备(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ETF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
 
    七、灭火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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