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切实优化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96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委托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原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9〕53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主动向社会公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现场审核指定机构,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梳理分析辖区内准入工作中企业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市可采取在线方式获取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各地优化准入的情况应当及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上调整。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应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许可证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对辖区内消毒产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实施限制。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