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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闽农医〔2015〕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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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5 04:24:29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54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就切实做好我省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闽农医〔2015〕180号
发布日期 2015-08-24 生效日期 2015-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就切实做好我省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把畜禽屠宰检疫检验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对于重大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以及职责分工,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二)明确监管职责。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2015〕18号)的要求,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做到无缝衔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是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畜禽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审批的屠宰生产范围屠宰畜禽;要按照国家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屠宰相关信息。畜禽屠宰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严格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
 
  (一)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加施检疫粘贴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要做好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屠宰检疫等环节记录,并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
 
  (二)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要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一是认真做好入场静养。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验。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三是认真做好宰后检验。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严格实行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出厂制度,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猪肉销售等信息。经审批从事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参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做法,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三、加大畜禽屠宰检验检疫执法力度
 
  (一)严肃畜禽屠宰检疫纪律。要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不得”。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已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要及时撤出,并依法取缔该屠宰场点。二是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三是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协助实施所在企业的动物检疫,官方兽医也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四是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把好屠宰检疫关口。五是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严禁对未经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二)严厉查处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违法行为。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作为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畜禽屠宰检疫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监督管理,将肉品品质检验作为落实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员培训考核、肉品品质检验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提高生猪屠宰企业自检能力。对违反有关肉品品质检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屠宰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要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强化对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官方兽医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地对照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的要求,在近期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我厅将适时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要积极主动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适时组织开展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畜禽产品全产业链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及时相互通报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大对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告知书、明白纸等方式将企业责任、义务告知畜禽屠宰企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屠宰行业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氛围。
 
  福建省农业厅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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