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4 04:05:22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58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创建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现就支持和促进浙江省畜牧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浙农专发〔2016〕97号
发布日期 2016-11-04 生效日期 2016-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创建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现就支持和促进我省畜牧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有效保障畜牧业发展设施用地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畜牧业用地。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根据当地畜产品保障供应需求和自给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用地选址和规模,制定和完善农业设施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将畜牧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对应地块,有效保障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设施用地。已经农业、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原则上要按照“拆一补一”落实异地新建,确保县域养殖用地总体平衡。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管理。对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要求,对已完成整治达标验收但未办理用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政府要及时向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申请备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积极做好规划调整等服务,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和补办林地使用审批等手续。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要求,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及时向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后,纳入动态管理。各地农业部门要将规模养殖场年度生产情况信息及时告知给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重要内容。
 
  (三)支持农林牧对接生态循环设施用地。各地要按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要求,支持在田间地头和林地建设与种植业、林业对接的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堆肥场以及粪污集中处理场,所需土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必要的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畜牧业养殖设施的备案文件可作为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探索培育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的设施农用地试点。
 
  (四)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散养畜禽集中养殖设施用地。各级政府要借鉴仙居 “仙猪公寓”、衢江李泽牧场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村散养户移栏出村,利用村集体土地集中建设农户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实行畜禽生态养殖和废弃物统一处理利用。各地在规划畜牧业用地时,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预留建立农村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用地,以满足农户散养畜禽的传统习惯和生态循环农业生产需要。
 
  二、进一步规范养殖场准入退出,科学把握县域畜牧业区域和总量控制
 
  (五)加强区域畜禽养殖准入退出的分类指导。各地要综合考虑环境承载、畜产品消费、养殖传统等因素,科学确定禁限养区和畜牧业养殖总量控制。禁养区严格禁止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生猪养殖要进一步提升生态治理水平,并适度发展草食动物和优质家禽。非禁限养区要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的畜禽生态养殖,支持新建扩建零排放的美丽生态牧场。对于农业“两区”、“一区一镇”、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区,要按照种植面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通过生态消纳用于种植业生产。
 
  (六)严格规范养殖场准入退出。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依法办理环保、动物防疫、设施农用地、林地等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再予以准入。养殖场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谁养殖、谁治污的原则,督促业主依法履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配套建设治污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要督促养殖场按规定设立公示牌。环保、农业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畜禽养殖及日常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养殖污染问题,要依法处置、限期整改,不搞简单地关停拆除。对有重大污染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已发生重大养殖污染事件的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转产或拆除。
 
  (七)科学确定养殖场限养规模。综合考虑养殖场粪污处理能力、生态消纳能力、栏舍面积、养殖模式等因素,在环评环节科学核定其限养量。养殖场限养量以存栏数为指标,小于25公斤的仔猪不计入限养量。养殖场在限养量范围内,只要不污染环境,可以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养殖场限养量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经过提升改造的养殖场,要根据治污能力和实际情况,允许科学增加养殖量。
 
  (八)科学把握养殖场生态消纳和达标治理标准。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将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生态消纳的技术导则,明确生态治理相关技术标准,各地要因地制宜抓好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畜牧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九)鼓励在新垦造耕地区域配套建设规模养殖场。鼓励各地利用荒山、缓坡、滩涂建设规模养殖场,以及在新开垦耕地区域按照农牧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规模养殖场,提高新垦造耕地有机肥力。养殖业主已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并承诺到期按要求复垦的,在确保到期能履行复垦协议的前提下,可探索暂不收取复垦履约保证金。鼓励林农以林地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经营。符合绿色发展模式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同等享受畜牧业养殖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的畜牧业养殖同等享受林下经济相关扶持政策。
 
  (十)简化规模养殖场环境评价手续。各地环保部门要综合考虑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要区别于工业企业,简化环境评价手续。对畜牧业项目涉及的规费收取,依照支农惠农相关政策,经权限部门批准后可适当予以减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于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特定规模以下养殖场,实行登记备案制。
 
  (十一)支持农牧结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各地农业部门要统筹农业项目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以及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PPP模式。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沼液集中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可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6年11月4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农业 畜牧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