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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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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1 10:50:37  来源: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888
核心提示:《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7〕101号
发布日期 2017-12-31 生效日期 2017-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31日
 
  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把农村能源建设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产业发展的方向,要统筹县域内种养业布局,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加大实施力度,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全域化,做到梯次推进,验收销号。
 
  坚持重点突破。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突出生猪、家禽、肉牛三大畜种,指导老场改造升级,严格规范新场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环境保护和生产发展协同推进。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结合不同规模、不同畜种养殖场的畜禽废弃物产生情况,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资源化利用模式,做到可持续运行。
 
  坚持多元投入。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和壮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形成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畜牧养殖生产布局,确定重点治理区域,明确目标,细化措施,按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禁养区内不再新建畜禽养殖场。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要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二)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协调畜牧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突出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三)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成果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围绕养殖生产、资源化处理等数据链条,建设统一管理、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平台,实现精准及时监管。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对畜禽粪便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加强有机肥产品及原料认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要根据养殖规模,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利用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资源化利用到位。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确保污染物不外排。要建设干湿分离,雨水明沟排放、污水暗沟输送的雨污分流收集设施和粪便输运系统,做到全量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六)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推行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广智能化精准饲喂,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提升集约化、自动化、现代化养殖水平,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各县(市、区)特别是畜牧大县,要引导建立粮饲统筹、农牧结合、种养一体的绿色发展循环链。支持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走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之路,推动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构建可持续的商业运行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引导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农牧循环发展,带动形成一批种养结合的典型模式。(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八)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抓手,落实绿色发展责任,转变绿色发展方式,强化绿色发展技术支撑,完善绿色发展政策体系,提升规模设施装备水平,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畜牧之路。打造“周边水土净美、养殖环境优美、畜产品安全味美”的湖北绿色畜牧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启动资源化利用工作。全省分40个畜牧重点县(市、区)和非重点县(市、区)两个板块推进,各地全面排查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存在的问题,并分门别类,梳理汇总,建立台账,制定全县(市、区)整体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按问题导向原则确定好“一场一策”的具体整改方案。推出一批示范样板场,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观摩学习,典型推广等活动,保证每个养殖场的资源化利用工作技术路径正确。
 
  (二)2018年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全面开展。畜牧重点县(市、区)力争有15个通过验收合格,非重点县(市、区)力争有10个通过验收合格。
 
  (三)2019年为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攻坚年。畜牧重点和非重点县(市、区)力争各有20个通过验收合格。所有大型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均达到100%。
 
  (四)2020年为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收尾年。所有县(市、区)均要全面通过验收合格,并对先期通过验收合格的开展回头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力度,围绕标准化规模养殖、沼气资源化利用、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有机肥推广等关键环节出台扶持政策。畜牧重点县(市、区)争取中央预算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支持,非重点县(市、区)由省财政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各地要出台地方配套政策予以积极支持。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上网接受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积极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对规模化养殖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部分,免征环境保护税。各级畜牧、环保部门协同地税部门共同做好规模化养殖场优惠备案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按国家政策规定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省农业厅、省能源局)
 
  (三)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省政府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四)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解读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思想认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资源化利用的主要内容、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宣传推广各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树立示范标杆,营造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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