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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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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8 14:15:49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66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要求,深圳市自2019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不再发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告,就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02-25 生效日期 2019-0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要求,我市自2019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现就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营业执照版式、内容。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为: 297mm(高)×420mm(宽);副本内芯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副本配套发放封皮,副本封皮尺寸为:225mm(高)×310mm(宽)。正副本照面按照《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正副本照面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重要提示等内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中的监制单位名称等一并进行调整。
 
    二、新版营业执照启用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涉及照面信息的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在2019年3月1日以前已准予设立、变更或补发营业执照,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在4月30日之前领取原版营业执照。
 
    三、同步启用新版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对于领取了新版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同步生成新版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入电子营业执照库。
 
    本公告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咨询电话:0755-12345/12315。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5日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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