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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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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5 14:41:55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24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工作,确保肉品安全和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6月8日农业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召开的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12〕181号
发布日期 2012-09-20 生效日期 2012-09-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工作,确保肉品安全和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6月8日农业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召开的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商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变更情况,严格实施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紧紧围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改变布局、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医主管部门要适时将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进一步强化“瘦肉精”抽检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和执行生猪“瘦肉精”自检制度,对进场生猪做到批批抽检,并抽取一定数量宰后生猪的膀胱尿液进行检测,并做好自检记录,自检记录需保存两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工作,对抽检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
 
  三、进一步强化屠宰检疫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派驻官方兽医对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同步检疫。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准宰制度,杜绝无检疫证明、无耳标以及证物不符的动物进场屠宰;宰前检查环节要实行24小时轮班和定期巡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隔离疑似病猪;同步检疫环节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对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查中发现的病死(染疫)猪及其产品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由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官方兽医要认真做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对非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产品,不得实施补检和出具检疫证明。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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