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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畜牧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牧医字〔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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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0 10:54:4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796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5号),并就进一步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新牧医字〔2016〕17号
发布日期 2016-03-29 生效日期 2016-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指南
 
    2.自治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初审指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5号),并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审批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27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有关决定,自治区兽医局承担农业部下放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工作,以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审批初审”。自治区兽医局依照法定审批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制定了《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指南》(见附件1)、《自治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初审指南》(见附件2)。
 
  二、全面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监管
 
  (一)严查违法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
 
  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工作规范》要求,需要在新疆区域内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授权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兽医专业实验室除外),应当依法经自治区兽医局批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杜绝越级开展与实验室安全级别不相符的实验活动。我区目前暂无批准的三、四级兽医实验室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单位,现有兽医实验室不具备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格和条件,不得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前审批制度,监督有关实验室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实验活动,认真执行实验活动定期报告制度。对未经审批违法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越级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致使实验用菌(毒)污染,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认真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规定
 
  各地要认真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实行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集中保存制度,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活动进行监管。加强对属地教学科研、生物制品企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保藏管理的检查、监管,严格按要求,及时销毁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或送农业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保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对非法采集、运输、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实验室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日常安全预警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重大节假日和国家重要活动期间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严防实验室危险化学试剂、实验用组织病料等被盗抢、丢失和泄露事件发生。各地要在近期内,组织开展对属地兽医实验室,属地教学科研单位、生物制品企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巡查,全面排查治理生物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规范备案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底数,规范实验室备案管理。各地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一级、二级实验室进行备案,并对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室运行情况以及其批准的实验活动结果、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五)加强病毒研究成果管理。科研论文发表要按照《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中科院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我国病毒研究成果发表管理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921号)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对相关成果发表加强管理,做好审查。
 
  五、切实保障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全面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各地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工作规范并做好宣贯,提高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附件:1.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指南
 
           2.自治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初审指南
 
  2016年3月29日
 
  抄送: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农业大学。
 
  自治区畜牧厅            2016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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